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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时间:2022-09-30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平府公〔2022〕31号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为我县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间,气象部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或发布森林火险等级达橙色(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四级以上)预警以上为我县森林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域实施下列危害防火安全的行为:

(一)违法农事用火。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等行为。

(二)违法祭祀用火。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上灯点烛、燃花放炮、焚香祭祀等行为。

(三)违法林业生产用火。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四)违法施工作业用火。林区建设、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五)违法野外生活用火。在林缘、林内、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花炮、放孔明灯等行为。

(六)其他违法行为。破坏、盗窃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法用火行为。

(七)各种故意纵火行为。

五、在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对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县林业局或各镇人民政府,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各镇、村(居)委会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因上述人员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全县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防火条例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2119、8824948。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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