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公〔2023〕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大柘镇黄沙村蛟子街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清河村桂花树下、瓦岗寨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合计0.8384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大柘镇黄沙村、清河村(四至范围详见附件2)。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大柘镇黄沙村蛟子街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清河村桂花树下、瓦岗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农用地共0.8384公顷(耕地0.7313公顷、园地0.0010公顷、林地0.0481公顷、养殖水面0.04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平府公〔2023〕4号)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远县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3〕8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远县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2.平远县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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