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公〔2023〕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平远县大柘镇墩背村百公坳、丙部、农会、大屋下、解放、上新屋、红一、红二、里仁、龟形、塘唇、楼下、街上、下老屋、下新屋、山下、排子、锁形、新丰、红光、许才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清河村田心、石楣经济合作社,大柘镇丰光村大屋印、光明、河背、新丰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河岭村菜队、河一、河二、下岗、丘屋、大路下经济合作社,大柘镇黄沙村蛟子街、下角山经济合作社,大柘镇老圩村大路下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梅东村创新、新东、排上、上新屋、排楼、老屋、永新、中心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杞园村上车、下车经济合作社,大柘镇乔庄村坑尾、西山坑经济合作社,中行镇良畲村新茶亭经济合作社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大柘镇墩背村、清河村、丰光村、河岭村、黄沙村、老圩村、梅东村、杞园村、乔庄村,中行镇良畲村(详见附件)。 二、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三、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平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四、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10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平远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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