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公〔2023〕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远县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3〕10号),同意征收大柘镇超南村礤子上经济合作社、仁居镇井下村上吉经济合作社、长田镇高南村中村经济合作社、长田镇长江村甲背经济合作社、长田镇长田村高圩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计2.2326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大柘镇超南村,仁居镇井下村,长田镇高南村、长江村、长田村(详见附件2)。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大柘镇超南村礤子上经济合作社、仁居镇井下村上吉经济合作社、长田镇高南村中村经济合作社、长田镇长江村甲背经济合作社、长田镇长田村高圩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计2.2326公顷(园地0.0055公顷、林地2.18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平府公〔2021〕13号)的征收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或被安置人员,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3〕1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远县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3〕10号).pdf 2.平远县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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