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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公〔2023〕33号平远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时间:2023-09-28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平府公〔2023〕33号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二)烧山驱赶野兽、蚊虫、黄蜂,煽蛇鼠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进行狩猎;

(三)祭祀、宗教或者其他民俗活动用火;

(四)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五)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可能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

因防治病虫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野外用火申请,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凡违反禁火令者,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拒不执行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0753-8824948。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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