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普查对象: 您好!为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查疑补漏工作,经平远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于10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清查登记工作。集中清查登记对象是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尚未进行清查登记的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清查登记工作于2023年10月15日-10月25日开展,全县共设置12个集中登记点(具体地点见附件)。 二、为提高登记效率,普查对象可电话预约登记时间,并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余额表等相关财务报表资料,以便普查人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对象需积极配合普查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四、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普查对象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普查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假借普查获取其他利益。如发现普查机构或者普查人员不依法工作的,可向平远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反映(联系电话:0753- 882219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平远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集中登记点及联系方式.docx 平远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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