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公〔2024〕42号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我县的森林特别防护期。 二、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建筑物除外。 三、气象部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或发布森林火险等级达橙色(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四级以上)预警以上为我县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火险期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危害防火安全的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在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对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县林业局或各镇人民政府,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各镇、村(居)委会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因上述人员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全县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防火条例规定的行为。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0753-8824948。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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