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现将县革命烈士陵园、东石石北革命烈士纪念碑、差干镇烈士纪念碑、石正镇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县革命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大柘镇平城中路三巷 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占地面积:4244.80平方米 二、东石石北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东石镇灵水村白岃上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占地面积:2429.22平方米 三、差干镇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差干镇文丰村 保护级别:暂未确定 保护单位:差干镇人民政府 保护范围占地面积:970.62平方米 四、石正镇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石正镇石正公园内 保护级别:暂未确定 保护单位:石正镇人民政府 保护范围占地面积:1270.90平方米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远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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