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平远县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时间:2024-12-31
来源:
平远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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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现将平远县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地理位置:大柘镇梅二村 二、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保护单位: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保护范围占地面积:面积7692.41平方米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远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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