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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公〔2025〕10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时间:2025-04-07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平府公〔2025〕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平远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平远县大柘镇清河村桂花树下、桐树下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四十五条第五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平远县大柘镇清河村桂花树下、桐树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727公顷(2.5905亩)。其中,农用地0.1727公顷(2.5905亩),含耕地0.1669公顷(2.503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水田112.500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3.7500万元/公顷。

(二)青苗花卉、农村村民住宅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花卉苗木补偿、地面建筑物拆迁及坟墓迁移等补偿标准按《平远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及分配办法》(平自然资字〔2022〕17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12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平远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2.4970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4月4日至2025年5月3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4月4日至2025年5月3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4月4日至2025年5月3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平远县大柘镇岭下河东路1号(联系电话:8899186,邮编:5146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平远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pdf

2.平远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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