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平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5年版)》已经十六届〔2025〕第2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平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25年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科学规划养殖用地,扎实推进平远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划分方案适用于平远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分和养殖污染防治。
二、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正,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2018年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正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
(7)《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起施行);
(11)《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1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1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1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16)《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1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订);
(18)《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
(19)《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
(20)《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
(21)《广东省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字〔2018〕6号)。
2. 部门规章、政策及技术规范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实施);
(3)《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5)《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2017—2025年)的批复》(粤府函〔2017〕216号);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18);
(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10)《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
3. 相关规划、区划
(1)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环〔2011〕14号);
(2)《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年11月);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
(4)《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0 年);
(5)《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年10月);
(6)《广东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年12月);
(7)《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 年 1 月);
(8)《广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2023年5月10日);
(9)《广东省林业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年);
(10)《广东省高质量水源林建设规划(2021—2025年)》(2021年8月31日);
(11)《广东省自然保护地规划(2021—2035 年)》(2021年);
(12)《广东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2021年年9月29日);
(13)《梅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2年2月25日);
(14)《梅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梅市府函〔2022〕80号);
(15)《梅州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24—2028年)》(梅市府〔2024〕68号);
(16)《梅州市自然保护地规划(2021—2035年)》(梅市林函〔2022〕136号);
(17)《梅州市湿地保护规划》(梅市林函〔2023〕17号);
(18)《梅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
(19)《梅州市碧水保卫战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梅市府函〔2022〕158号);
(20)《平远县畜牧业发展规划(2023—2028年)》(平农农字〔2023〕25号);
(21)《梅州市平远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3—2027年)》(2024年);
(22)《平远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2023年);
(23)《平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3年)。
三、划分范围
本次划分区域为整个平远县行政区域范围,范围涉及全县 12个镇,136个村民委员会,7个居委会,总面积约1374.38平方公里。
禁养区划分范围分别为: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6个)
包括平远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域)、长田镇官仁村饮用水源保护区、长安山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冷水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锅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坝头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五指石洋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洋上坑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仁居镇麻楼饮用水源保护区、梯云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飞龙村大塘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礤上村隆勾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热水村安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礤上村礤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千斤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举镇石角村新村里饮用水源保护区、辽坪里(伯公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鹅子窝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柴坑饮用水源保护区、樟坑尾大松树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桥园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黄竹良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川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头镇斗七里饮用水源保护区、泗水镇赤竹坪饮用水源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区:梅州龙文黄田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和梅州平远河岭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地质公园:梅州五指石地方级地质公园;
森林公园:广东南台山国家森林公园。
3.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平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
4. 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
5.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
包括凌风塔、邹坊文祠、小树庐、井下吴屋、广东省四大银行金库旧址、驾虹桥、仁居红四军第一纵队革命旧址(含东门街谢屋红军标语、红四军纵队司令部旧址、红四军纵队后勤处旧址、红四军纵队军需处旧址)、松溪桥与古道、宝善居(姚雨平故居)、姚子青旧居、黄梅兴旧居、蕙楼、平远石北乡苏维埃政府旧址、姚德胜故居、素庐、凉庭丰泰堂、南台大夫第、中行石拱桥、凤头进士第、仁居官塘唇李屋、仁居万五韩公祠、恩世居、儒地水口桥、文贵村普滩桥、仲石村万载桥、五指石摩崖石刻(含聪明泉摩崖石刻、南无阿弥陀佛摩崖石刻、念佛径摩崖石刻、千古奇观摩崖石刻、青云得路摩崖石刻、彤肖岩摩崖石刻、志岩摩崖石刻)、梅坪武工队旧址、坝头奎文阁、凌云塔。
6.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最新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动态更新。
7.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场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执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要求。
(二)禁养区划分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异地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巡查机制,加强对已清退关闭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巡查,坚决杜绝复养,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业反弹回潮,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
(三)新(扩)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场所应当位于非禁养区,并依法依规进行选址和建设,同时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卫生等相关要求。
(四)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推动标准化生产及规模养殖,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督促各镇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调查摸底登记并会同各镇各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畜禽养殖用地情况,并对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地块进行监督。县林业部门会同各镇负责对畜禽养殖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会同各镇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畜禽养殖的行为。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管。相关行政处罚权由相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五)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属于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不得将土地租赁或者流转用于畜禽养殖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提升全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重要性,严格遵循本方案要求,切实执行禁养区管理规定,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持续推进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禁养区范围和管理要求,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其他说明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平府公〔2021〕1号)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市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实施后,如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发生调整变动,禁养区范围自动同步进行调整且同步生效;如确需调整本方案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开展工作。
(四)术语与定义。
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规模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
非禁养区:非禁养区是指本辖区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1.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依据《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序号 | 畜禽种类 | 规模标准 |
(一) | 猪 | 年出栏量五百头以上 |
(二) | 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 | 肉牛 | 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 |
奶牛 | 存栏量一百头以上 |
牦牛 | 存栏量二百头以上 |
(三) | 绵羊、山羊 |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
(四) | 马 |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
(五) | 驴 |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
(六) | 骆驼 |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
(七) | 兔 |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
(八) | 鸡 | 肉鸡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蛋鸡 |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
(九) | 鸭 | 肉鸭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蛋鸭 |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
(十) | 鹅 |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
(十一) | 鸽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十二) | 鹌鹑 | 存栏量四万只以上 |
(十三) | 梅花鹿 |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
(十四) | 马鹿 |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
(十五) | 驯鹿 |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
(十六) | 羊驼 | 存栏量三百只以上 |
(十七) | 火鸡 | 年出栏量五百只以上 |
(十八) | 珍珠鸡 | 年出栏量一千五百只以上 |
(十九) | 雉鸡 |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
(二十) | 鹧鸪 | 年出栏量二万只以上 |
(二十一) | 番鸭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二十二) | 绿头鸭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二十三) | 鸵鸟 | 年出栏量一百只以上 |
(二十四) | 鸸鹋 |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
(二十五) | 水貂(非食用) |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
(二十六) | 银狐(非食用) |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
(二十七) | 北极狐(非食用) |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
(二十八) | 貉(非食用) |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
注:(1)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2)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养殖专业户规模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划定标准,具体如下:
(1)生猪年出栏50至499头或存栏30至299头;
(2)肉鸡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
(3)蛋鸡存栏500至1999只;
(4)奶牛存栏5至99头;
(5)肉牛年出栏10至49头或存栏20至99头;
(6)肉鸭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
(7)肉鹅年出栏1000至4999只或存栏500至2499只;
(8)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散养户规模。
规模小于养殖专业户的。
附件:1. 平远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表(列入禁养区)
2. 平远县自然保护地基本情况表
3. 平远县工业园区基本情况表
4. 平远县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信息表
5. 平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2025年版)
附件1
平远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表(列入禁养区)
序号 | 行政区 | 服务区域 | 保护区名称 | 类型 | 保护区级别 | 水域保护范围 | 陆域保护范围 | 批复文件/调整方案 |
1 | 平远县 | 平远县城 | 平远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湖库型 | 一级 | 黄田水库全部水域。 | 黄田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不足200m的按水周边山脊线以内的集水面积。 | 粤府函〔2010〕113号 |
横水水库全部水域。 | 横水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 |
富石水库全部水域。 | 富石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不足200m的按水周边山脊线以内的集水面积(不超过广东省界范围)。 |
县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处至下游100m内的高峰滩干渠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m的陆域范围。 |
二级 | 黄田水库入库河流(樟田河、稔田河、象牙河)自入库口上溯3km河段的水域。 | 入库河流自入库口上溯3km河段的汇水区域。 |
1 | 平远县 | 平远县城 | 平远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湖库型 | 二级 | 横水水库入库河流(大塘山河、坭竹河)自入库口上溯至省界河段的水域。 | 入库河流自入库口上溯至省界河段的汇水区域。 |
县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8200m处(即高峰滩干渠渠首处)至下游300m除一级保护水域范围外的高峰滩干渠水域。 | 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左岸向陆纵深1000m,一级保护区陆域左边界外延至1000m(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范围;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右岸至柚树河左岸,一级保护区陆域右边界外延至柚树河左岸(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范围。 |
2 | 平远县 | 长田镇 | 长田镇官仁村饮用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取水口跌水坝至上游山溪源头约1200米的山溪水域范围。 | 相应一级保护区山溪水域两岸向陆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Y178乡道临水一侧路肩。 | 平远县2023年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 |
二级 | / | 取水口上游流域分水岭范围内的全部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
3 | 平远县 | 长田镇 | 长安山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长安山心山坑水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堤坝及流域分水岭范围。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 | 取水口上游流域分水岭范围内的全部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
4 | 平远县 | 东石镇 | 冷水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的山溪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取水口上溯至山溪源头(约3000米)、取水口下游300米的山溪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除外)。 | 取水口上游流域分水岭范围内的全部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
5 | 平远县 | 东石镇 | 锅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湖库型 | 一级 | 锅叾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堤坝及流域分水岭范围。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 | 取水口上游流域分水岭范围内、不超过平远县界的全部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
6 | 平远县 | 大柘镇 | 坝头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以坝头镇柚树河坑尾水陂吸水点为中心,上溯1000米,下溯200米河段的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0米陆域范围。 | 粤府函〔2002〕102号划定 |
7 | 平远县 | 差干镇 | 五指石洋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取水口跌水坝上游1000米的山溪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取水口跌水坝上溯至平远县界(约1300米)的山溪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除外)。 | 相应一级保护区陆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陆域,但不超过平远县界及流域分水岭范围。 |
8 | 平远县 | 差干镇 | 湖洋上坑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湖洋上坑尾山坑水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提坝和流域分水岭范围。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 | 取水口上游流域分水岭范围内的全部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
9 | 平远县 | 仁居镇 | 仁居镇麻楼饮用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麻楼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2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 平远县2023年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 |
二级 | 麻楼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上溯至入库山溪源头的水域,其中左侧山溪上溯至源头约890米,中侧山溪上溯至源头约1580米,右侧山溪上溯至源头约1290米。 | 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和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
10 | 平远县 | 仁居镇 | 梯云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取水口跌水坝上游1000米的山溪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取水口跌水坝上溯至山溪源头(约1330米)的山溪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除外)。 | 相应一级保护区陆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1 | 平远县 | 仁居镇 | 飞龙村大塘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取水口跌水坝上溯至山溪源头(约650米)的山溪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 | 取水口上游流域分水岭范围内的全部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
12 | 平远县 | 热柘镇 | 礤上村隆勾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取水口跌水坝上溯至山溪源头(约980米)的山溪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 | 取水口上游流域分水岭范围内的全部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
13 | 平远县 | 热柘镇 | 热水村安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热水村安坑山坑水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堤坝及流域分水岭范围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 | 取水口上游流域分水岭范围内的全部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
14 | 平远县 | 热柘镇 | 礤上村礤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取水口跌水坝上溯至山溪源头(约760米)的山溪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 | 相应一级保护区陆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平远县界及流域分水岭范围。 |
15 | 平远县 | 泗水镇 | 千斤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取水口跌水坝上溯至山溪源头(约250米)的山溪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 | 取水口上游流域分水岭范围内的全部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
16 | 平远县 | 上举镇 | 上举镇石角村新村里饮用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以上举镇石角村新村里新村河取水点为中心上溯1000米,下溯200米河段的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0米陆域范围。 | 粤府函〔2002〕102号划定 |
17 | 平远县 | 上举镇 | 辽坪里(伯公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取水口跌水坝上溯至山溪源头(约600米)的山溪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 | 相应一级保护区陆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8 | 平远县 | 中行镇 | 鹅子窝饮用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水域长度为取水口向上延伸1500米或至流域分水岭及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米;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至第一重山山脊线。 | 粤府函〔2015〕17号划定 |
二级 | 水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外的其余河段;水域宽度为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区域。 | 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保护区河长,沿岸纵深范围自一级保护区陆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00米或至第一重山山脊线。 |
19 | 平远县 | 河头镇 | 生柴坑饮用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长度:取水口向上延伸1500米或至流域分水岭及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米;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或至第一重山山脊线。 | 粤府函〔2015〕17号划定 |
二级 | 水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外的其余河段;水域宽度为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区域。 | 二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00米或至第一重山山脊线。 |
20 | 平远县 | 八尺镇 | 樟坑尾大松树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取水口跌水坝上溯至山溪源头(约540米)的山溪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 | 相应一级保护区陆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平远县界及流域分水岭范围。 |
21 | 平远县 | 八尺镇 | 高桥园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取水口跌水坝上溯至山溪源头(约520米)的山溪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 | 相应一级保护区陆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平远县界及流域分水岭范围。 |
22 | 平远县 | 石正镇 | 黄竹良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湖库型 | 一级 | 黄竹良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堤坝及流域分水岭范围。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 | 相应一级保护区陆域外2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平远县界及流域分水岭范围。 |
23 | 平远县 | 石正镇 | 川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湖库型 | 一级 | 川隆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堤坝及流域分水岭范围。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二级 | / | 相应一级保护区陆域外2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4 | 平远县 | 河头镇 | 河头镇斗七里饮用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取水口跌水坝至上游1000米的山溪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平远县2022年部分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
二级 | 取水口跌水坝上游1000米至山溪源头(约1600米)的山溪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陆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域纵深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5 | 平远县 | 泗水镇 | 泗水镇赤竹坪饮用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一级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山溪源头(约280米)的山溪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二级 | / | 相应一级保护区陆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6 | 平远县 | 石正镇 | 石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湖库型 | 一级 | 石径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堤坝及流域分水岭范围。 | 梅市府函〔2020〕254号划定 |
附件2
平远县自然保护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 自然保护地名称 | 类型 | 级别 | 涉及镇 |
1 | 广东南台山国家森林公园 | 森林公园 | 国家级 | 石正镇 大柘镇 |
2 | 梅州龙文黄田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 自然保护区 | 地方级 | 河头镇 八尺镇 仁居镇 上举镇 东石镇 |
3 | 梅州平远河岭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 自然保护区 | 地方级 | 河头镇 东石镇 大柘镇 |
4 | 梅州五指石地方级地质公园 | 地质公园 | 地方级 | 差干镇 |
附件3
平远县工业园区基本情况
序号 | 名称 | 面积(km2) | 涉及镇 | 批复 |
1 | 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 | 13.76 | 石正镇 大柘镇 | 平府函〔2025〕1、2号 |
附件4
平远县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信息表
序号 |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 级别 | 地点 | 文物“两线” 公布文件 |
1 | 凌风塔 | 省级 | 石正镇潭头村渐丰村民小组 | 粤文物〔2012〕244号 |
2 | 邹坊文祠 | 省级 | 仁居镇邹坊村口 | 粤文物〔2012〕244号 |
3 | 小树庐 | 省级 | 仁居镇飞龙村磷石下 | 粤文物〔2012〕244号 |
4 | 井下吴屋 | 省级 | 仁居镇井下村 | 粤文物〔2011〕106号 |
5 | 广东四大银行金库旧址 | 省级 | 仁居镇仁居村东门外青云桥旁 | 粤文物〔2011〕106号 |
6 | 驾虹桥 | 省级 | 仁居镇仁居村东门外 | 粤文物〔2015〕64号 |
7 | 仁居红四军第一纵队革命旧址(含东门街谢屋红军标语、红四军纵队司令部旧址、红四军纵队后勤处旧址、红四军纵队军需处旧址) | 省级 | 仁居镇仁居村 | 粤文物〔2015〕64号 |
8 | 松溪桥与古道 | 省级 | 差干镇加丰村与湍溪村交界 | 粤文旅文保〔2020〕6号 |
9 | 宝善居(姚雨平故居) | 省级 | 大柘镇丰光村新丰村民小组 | 粤文旅文保〔2020〕6号 |
10 | 姚子青故居 | 省级 | 大柘镇墩背村大墩背 | 尚未公布 |
11 | 黄梅兴故居 | 省级 | 东石镇大屋村街尾 | 尚未公布 |
12 | 蕙楼 | 省级 | 东石镇锡水村洋楼下 | 尚未公布 |
13 | 平远石北乡苏维埃政府旧址 | 省级 | 东石镇灵水村 | 尚未公布 |
14 | 姚德胜故居 | 市级 | 大柘镇杞园村高坎下 | 梅市文广新局字〔2014〕218号 |
15 | 素庐 | 市级 | 仁居镇仁居村南门岗 | 梅市文广新局字〔2014〕218号 |
16 | 凉庭丰泰堂 | 市级 | 东石镇凉庭村 | 梅市文广新联字〔2015〕16号 |
17 | 南台大夫第 | 市级 | 石正镇南台村长屋 | 梅市文广新联字〔2015〕16号 |
18 | 中行石拱桥 | 市级 | 中行镇中行村老圩的古道上 | 梅市文广新联字〔2017〕18号 |
19 | 凤头进士第 | 市级 | 八尺镇凤头村炉形 | 梅市文广新联字〔2017〕18号 |
20 | 仁居官塘唇李屋 | 市级 | 仁居村官塘唇 | 梅市文广新联字〔2017〕18号 |
21 | 仁居万五韩公祠 | 市级 | 仁居镇仁居村官塘唇 | 梅市文广新联字〔2017〕18号 |
22 | 恩世居 | 市级 | 热柘镇热水村仙水塘 | 梅市文广新联字〔2017〕18号 |
23 | 儒地水口桥 | 市级 | 中行镇儒地村水口 | 梅市文广新联字〔2018〕8号 |
24 | 文贵村普滩桥 | 市级 | 泗水镇文贵村普滩 | 梅市文广新联字〔2018〕8号 |
25 | 仲石村万载桥 | 市级 | 中行镇仲石村大河背 | 梅市文广新联字〔2018〕8号 |
26 | 五指石摩崖石刻(含聪明泉摩崖石刻、南无阿弥陀佛摩崖石刻、念佛径摩崖石刻、千古奇观摩崖石刻、青云得路摩崖石刻、彤肖岩摩崖石刻、志岩摩崖石刻) | 市级 | 差干镇差干村五指石景区 | 梅市文广新联字〔2018〕8号 |
27 | 梅平武工队旧址 | 市级 | 大柘镇黄沙村 | 梅市文广旅联〔2021〕6号 |
28 | 坝头奎文阁 | 市级 | 大柘镇坝头村和尚岌 | 梅市文广旅联〔2023〕10号 |
29 | 凌云塔 | 市级 | 大柘镇梅东村 | 梅市文广旅联〔2023〕10号 |
附件5
平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2025年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