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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42600723175XK/2025-00155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9-08
名称: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地震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文号: 平府办函〔2025〕40号 发布日期: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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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地震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1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平远县地震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平远县地震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组织架构

2.1.2 主要职责

2.2 镇防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3.1.2 预测预报

3.1.3 应急准备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震区监测

3.2.4 响应启动

3.2.5 现场处置

3.2.6 社会动员

3.2.7 区域合作

3.2.8 响应终止

3.3 信息发布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3.4.2 征用补偿

3.2.3 灾害保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全面推进平远县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梅州市地震应急预案(2021 年修订)》《梅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平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相邻市、县(区)发生的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县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各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4)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平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6)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和力量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2  组织体系

2.1 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1.1 组织架构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外办、县委统战部(县委台港澳办)、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政务和数据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公路事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局、武警平远县中队、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平远供电局、移动平远分公司、联通平远县分公司、电信平远分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远支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平远支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办公室和相应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2。

2.1.2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相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防灾抗震救灾工作部署;

(2)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按要求报请县政府启动 I、Ⅱ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Ⅲ 、IV级地震应急响应;

(4)统一指挥县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平部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5)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6)组织指导地震受灾地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7)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其防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8)研究决定全县防震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镇防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防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或指定负责部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抗震救灾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灾区地震监测依靠省地震局地震监测中心、地震预报研究中心,派相关专业人员和专家对灾区进行流动地震监测,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县地震管理部门协助省地震局有关专家,密切跟踪震情动态,加强震情值班,及时了解震情发展趋势,对震情灾情第一时间报告县指挥部。群测点出现的地震前兆异常信息和 群众上报的自然及动物的反常现象,县地震管理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第一时间向县指挥部、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3.1.2 预测预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县地震观测数据,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以及省地震局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人民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定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1.3 应急准备

县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排查掌握建筑物抗震能力,推动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风险源落实抗震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完善物资装备储备;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当我县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相邻市、县(区)发生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并及时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2)灾情报告。启动应急响应后,受灾地镇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水务、卫生健康、通信、电力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县公安局,县委外办、县委统战部(县台港澳办),抄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外办、县委统战部(县台港澳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 先期处置

县、镇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2.3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地震局提出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队伍的请求;省地震局现场工作队伍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次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县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等级(附件3)。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连线市指挥部开展会商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已掌握灾情和会商研判意见,初步判定地震灾害级别,启动相应的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灾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县指挥部报告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灾区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县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I级响应

本县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县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县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县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立即成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医疗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县政府主要领导到县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成立前方指挥部,领导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县指挥部(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或到现场指挥部参加联合会商,并派员到县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

县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并及时通报相邻县(区)。

(2)Ⅱ级响应

本县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县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在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县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县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指挥部立即成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医疗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县政府主要领导到县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成立前方指挥部,领导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县指挥部或到现场指挥部参加联合会商,并派员到县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

县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并及时通报相邻县(区)。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给予支援。

(3)Ⅲ级响应

本县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县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在省、市指挥部支持下,由县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县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指挥部立即成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医疗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县指挥部总指挥到县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领导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县指挥部参加联合会商,并派员参加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

县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并及时通报相邻县(区)。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给予支援。

(4)IV级响应

本县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县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在省、市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县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县指挥部成立综合信息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防疫组。涉及灾区人员失踪或需要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的,可根据实际灾情,增设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社会治安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各工作组按工作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县指挥部总指挥到县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县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

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时将抗震救灾情况报告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汇总后报市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

3.2.5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镇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搜救人员。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视情况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驻平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受灾严重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受灾地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受灾地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镇、村(居)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障集中安置点、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受灾地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受灾地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地震局派相关专业人员和专家对受灾地进行流动地震监测,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受灾地重大气象变化。县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受灾地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2.6 社会动员

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 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 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 区域合作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省市内外,特别是相邻兄弟县(区)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3.2.8 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 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按规定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要确保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4.2 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调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 资金保障

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避难场所保障

县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护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养老院、托幼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科工商务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受灾地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受灾地电力 供应,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受灾地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要求。

农业农村和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 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 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镇、村(居)以及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学校、文化站、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县人民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衔接

各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印发的《平远地震应急预案》同时作废。

附件:1. 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 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

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 县委宣传部: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

2. 县委外办:配合做好在平外国侨民在我县遭遇地震灾害的涉外应对工作。

3. 县委统战部(县委台港澳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和港澳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县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4. 县发展改革局:协助争取中央和省、市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负责生活救助类物资储备管理,按照要求做好救灾物资应急调用工作;组织协调一般地震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

5.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受灾地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6. 县科工商务局:配合物资储备部门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保障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地震受灾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会同有关单位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受灾地社会治安,实施受灾地交通疏导,依法打击受灾地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县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平救援人员的出入境工作。

8. 县司法局:负责受灾地司法行政系统特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9. 县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需要安排下拨救灾资金;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保障、监督。

10.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指导受灾地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承担地震引发地质灾害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1. 县林业局: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12. 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负责受灾地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开展地震灾害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调查。

13.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市政基础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受灾地房屋建筑、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受灾地做好城镇供水、燃气及有关公用设施抢修工作;参与指导受灾镇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4.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5. 县公路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国、省道公路的隐患排查治理及灾后修复,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

16. 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做好城镇、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依职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受灾地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7.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震灾害信息;负责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8.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两微一端”等媒体资源,组织实施新闻宣传工作和重大宣传报道活动。

19.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20.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赴受灾地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地震灾情信息;协助省地震局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影响程度,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工作;加强对灾区矿山、工贸、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地应急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震预测、预报、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

21. 县市场监管局:参与保障受灾地食品(包括饮用水)药品安全;紧急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药品等前往受灾地,保障受灾地药品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22.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组织、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赴受灾地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负责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问题;开展技校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管理。

23.县政务和数据局:根据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出的数据需求,依托政务大数据中心梅州分节点,组织协调推进相关单位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

24. 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事宜。

25. 县人武部: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抢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6. 武警平远县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27.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受灾地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28. 县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29. 团县委: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0. 县妇联:负责维护受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1. 县总工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职工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2. 县审计局:负责防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审计。

33. 县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4. 平远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受灾地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受灾地电力供应。

35. 移动平远分公司、联通平远县分公司、电信平远分公司:负责受灾地通信设施抢修,保证通信畅通。

36. 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远支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平远支公司:负责灾后损失评估并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附件2

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

工作组职责

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一、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县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并由所在单位报县指挥部办公室,不再发文另行调整。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情险情会商,提出启动、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建议;办理县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根据县指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赴地震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医疗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一)综合信息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务和数据局等单位参加。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搜集受灾地及社会相关信息,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武警平远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局、县科工商务局、移动平远分公司、联通平远县分公司、电信平远分公司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受灾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县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三)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抓好受灾地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受灾地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内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四)地震监测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县气象局、县科工商务局等参加。负责协助省地震局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

(五)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等参加。负责加强气候、水文、空气质量、水质、土壤等的监测,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震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六)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七)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科工商务局、县人武部、武警平远县中队参加。负责协助受灾地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组织、协调、处置受灾地金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平远供电局、移动平远分公司、联通平远县分公司、电信平远分公司等参加。负责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调集抢修装备和物资;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编制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各部门分工负责研究相关领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九)交通运输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公路事务中心等参加。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十)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县科工商务局、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远支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平远支公司等参加。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十一)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闻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十二)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县委外办牵头,县委台港澳办、县公安局参加。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在平外国侨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县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十三)恢复重建组

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县林业局等参加。参与指导受灾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保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保障落实。

三、县专家组

县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从县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县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 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广东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我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我市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我市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IV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我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分级标准援引自《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国家或广东省对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