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Nadine
留言日期:
2022-12-30
主题:
关于梅州市平远县新入编教师五险一金未按时缴纳问题
内容:
梅州市平远县新入编教师,自从8月底入职以来,直至12月底单位才帮我们缴交了五险一金,(我不确定这样的操作是否一贯如此)这样的行为产生了两个问题: 一、9—11月期间的社保滞纳金需要我们教师和学校单位共同承担。不管金额大小,这个是否可以避免呢?这不是我们主观意愿上不交。二、整整四个月未给我们缴纳五险一金,这个对于老师自身或者负责单位(我不知道具体是哪个部门应该负责)都是很大的漏洞,其中特别是医保,假如在这四个月期间,老师发生意外需要入住医院,未缴纳医保就无法报销,那这样的问题最后谁能承担责任、出这笔医疗费呢?是财政局、是学校还是老师自己呢? 本人写这封信无意投诉,目的在于希望负责部门能改善、规避这些风险和漏洞。据我了解,梅州市的其他县区和广东省内城市,其中五华县和佛山市我有亲自了解,它们从新教师入单位起每个月按时缴交五险一金,这样的操作是否可供参考呢?如果个人部分需要老师先垫付,也愿意。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2-12-30
答复时间:
2023-01-03
答复单位:
梅州市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平远县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来信人:

你反映的联系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0038号)“欠缴期间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由单位负责,单位和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从补缴的次月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29月至11月,你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和你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你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有不详之处,可致电0753-8118866咨询。

平远县医疗保障局

20221230

来信人:

你反映的联系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用人单位可到平远县税务局或平远县社保局办理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补缴。

如您还有其它社保业务想了解,可咨询我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股(咨询电话0753-8899118)或致电社会保险关系股(咨询电话0753-8899322)。感谢你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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