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123456
留言日期:
2024-11-27
主题:
安置房的《安居协议》和产权登记问题
内容:
1.产权登记是否以《安居协议》为依据之一? 2.《安居协议》的签约人要求是谁?是否可以在家庭内部协商决定一人(安置户户籍人员)?还是默认《申请审查表》的申请人(户主)? 3.产权登记是安置的最终和最重要的结果。安置户共同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同为政府安置对象。那么,如果产权将登记于一人名下,家庭成员如果有异议,如何寻求处理?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27
答复时间:
2024-12-03
答复单位:
梅州市平远县自然资源局、梅州市平远县应急管理局
答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的留言已知悉,现答复如下:

1.产权登记是以《安居协议》为依据。

2、《安居协议》的签约人原则上是签署《申请审查表》的申请人(户主)。

3、安置户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选安置房屋可根据家庭成员内部协议,共同拥有本户所拥有的所选安置房产权份额。感谢您的留言。

县应急管理局咨询电话:0753-8897339。

平远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来信人:

你咨询的信件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1.产权登记以《安居协议》为依据。

2.《安居协议》的签约人原则上为户主,如有特殊要求其它家庭成员为签约人的,需家庭成员共同商议后形成《家庭内部协议》。

3.如果产权登记于一人名下后,家庭成员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办理此后的相关事宜。

县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0753-8899183。

平远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日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