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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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05
留言日期:
2021-01-15
主题:
鸿禧中心城开发商违规收取已计入房价成本的天然气附属设施建设费
内容:
关于新、旧建住宅小区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问题,《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粤价〔2012〕266号)第十八条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或以其他名目收取相同或类似费用。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气价;新建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对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执行。 根据上面文件指示在2012年10月24日以后报建(含在建)的建筑物按新建建筑物处理;在2012年10月24日以前建成的楼房按原有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处理。为什么我们鸿禧中心城新建的还要收取天然气附属设施建设费2300元,不是已经计入房价成本了吗,还要再收取道理何在,还我们一个公道,请有关部门领导为我们老百姓处理一下,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1-18
答复时间:
2021-02-09
答复单位:
梅州市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感谢您的来信!我局很重视,已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并与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目前还在调查处理中,待调查结果后,我局将第一时间告知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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