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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进行就业登记?
时间:2023-01-03
来源: 梅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21〕258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但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应当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的途径:用人单位应向其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劳动者可以选择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一个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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