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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知识问答
时间:2020-07-16
来源: 梅州市政府网站
点击: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方面

1、问: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我省出台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精神,缴费方面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第一是“免征”。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

第二是“减半”。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

第三是“延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缴纳,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四是“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问: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企业享受“免征”、“减半”、“延缴”优惠政策不需要申请。税务部门对享受该三类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规定申报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税务系统将自动按照减免政策给予优惠。

 3、问: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此次阶段性免征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政策,只是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适用阶段性减免政策的用人单位,如果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费款的,应当先办理申报业务,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其他未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允许延期缴纳。

4、问:是不是所有缴费人都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不是。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包括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5、问:个人身份的参保人员能享受到什么优惠政策?

答: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6、问:公司2020年3月才成立,已办理缴费登记,请问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已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包括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都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7、问:享受我省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费款,是否可以退费,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答:对2月份已经缴纳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退费。退费“免申请”,由税务机关和社保部门主动批量发起退费,原则上退费金额直接退回企业原缴费账号。目前,我市退费工作已基本完成。

 8、问:企业“免征、减半、延缴、缓缴”期间,职工的社保权益会受到影响吗?

答:不会。我市各级社保部门依法确保参保人社保各项待遇正常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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