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扣下生育津贴是否合规?
时间:2022-03-07
来源: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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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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