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时间:2024-10-01
来源: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
-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需注意的是,为配偶、父母和子女支付上述费用前,应先登录“粤医保”微信小程序绑定“亲情账户”。
返回顶部



主 办: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粤ICP备05022886号 网站标识码:4414260001
承 办:平远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
主 办: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平远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4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