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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平远县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8-14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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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共十八条,其中优惠措施14条,解释性条文4条。为促进我县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培育形成高增长、高质量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破解我县招商瓶颈,调动全社会招商的积极性,推动先进制造业项目加快落户、加快建设、加快投产、加大研发创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实施促进我县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一条,适用对象。为促进我县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培育形成高增长、高质量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本政策提出2个政策点:

一是依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统计局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统计新口径的通知》(粤经信规划函〔2017〕121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对新落户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及平远县境内工业集聚区,从事稀土新材料、先进机械装备制造、绿色家居建材、高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是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17号)第一条,购地项目(含增资扩产项目)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或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在本文办法基础上,对项目合理需求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租赁厂房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0元/ m2,且年纳税达到250元/ m2以上,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条款。

第二条 项目落地进度奖励。鼓励推动先进制造业项目加快落户、加快建设、加快投产,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17号)第二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以平远县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为基准,给予项目最高不超过“实际购地面积(亩)×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5%”的落地进度奖。在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动工建设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40%奖励;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奖励;竣工后三个月内投产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奖励。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17号)第三条,结合我县财政实际情况,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厂房(含办公楼)投资奖励按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办公设施)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机器设备投资奖励按实际投入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条 财政贡献奖励。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17号)第九条,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以项目投产之日起算,第1-3年按县地方留存部分的40%、第4-5年按县地方留存部分的20%额度奖补。落户广州南沙经贸合作中心项目参照该项县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按县地方留存部分的50%奖补企业,享受五年。经县财政部门认定落户我县的总部经济企业,按企业(集团)年纳税额的财政贡献量为标准给予如下奖励:年纳税县地方留存部分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县级留存部分的30%奖励;年纳税县地方留存部分在300至500万元(含)的企业,按县级留存部分的40%奖励;年纳税县地方留存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县级留存部分的50%奖励(本办法的其他奖励条款总部经济企业不再享受)。

第五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依据《关于印发<平远县实体经济扶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府发〔2018〕19号)文件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及大型骨干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第六条 贷款贴息和新购置设备补助。依照《关于印发<平远县实体经济扶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府发〔2018〕19号)文件第三条第四、五款,对符合贷款贴息支持条件的企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升级换代的,按新购置设备额不超过10%给予事后奖补,同一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租赁厂房优惠。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17号)第四条,对租赁标准厂房的项目,按“三免两减”(第1-3年租金全免,第4-5年租金适当比例减免)提供租金优惠。对需购买政府厂房的,可采取“首期+分期付款”方式,最多分期五年结算;对租用政府厂房满8年,有意愿取得厂房产权的,可按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程序,将厂房产权出让给该企业,并按照出让价的30%给予补贴。具体实施依照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制订的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依据《关于印发<平远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府发〔2020〕1号)文件,符合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担保贷款支持条件的企业,企业(项目 )可以申请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用于项目建设。

第九条 物流费用奖励。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17号)第六条,在项目投产当年起3年内,按当年实际发生物流费用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物流费用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创新奖励。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平远县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平委发〔2019〕13 号)和《关于印发平远县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府办发〔2016〕3号)文件精神,对于整体搬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迁移手续完成的文件后,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企业新建成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及生产许可奖励。依据《关于印发平远县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府办发〔2016〕3号)文件精神,在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以项目在平独立法人企业为主体申请获得发明专利奖、生产许可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发明专利获奖的,每项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奖励;获得生产许可并在平远实现产业化的,每项按国家级发证20万元、省级发证10万元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专项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优秀奖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专项奖励;对获得授权的PCT专利奖励1万元/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600元/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件。

第十二条企业上市奖励。依据《平远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平府办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委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拟在科创板上市并取得上交所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拟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并取得审理回执,且企业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后续投资、税收均在平远县境内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直接融资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资在我县的,或通过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团队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人才扶持奖励。依据《平远县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平委发〔2019〕13 号)文件,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技能奖项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鼓励非公企业专业技能人才积极参加职称(技能)晋级考试,对新评定为正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副高级职称(技师)、中级职称(高级工)的,在取得资格证书满一年并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期缴纳社保的,服务期满后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新引进外县籍中级职称(高级工)人才,满一年劳动合同并按期缴纳社保的,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

第十四条 用工及就读支持。依据《关于印发<平远县关于贯彻落实省、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平人社〔2019〕13号)文件,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园区内投资的企业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由县教育局安排学校就读。小学、初中书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择校费。

解释性条文共四条: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需在平远县境内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平远、不改变在平远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合理合法明确项目建设年限及年保底纳税额度。若企业违反投资协议,政府有权撤销扶持措施并追回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其他规定:

1、本政策措施中“财政贡献量”是指新引进企业在我县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政策折算成县地方留存部分。

2、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除省、市和县原有文件规定的奖补程序按上级和县原文件规定执行外,其余由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新引进重点企业补贴、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财政、科工商务、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工业园管委会等部门对申报材料和实地进行审核认定。

3、对2019年12月31日前引进的招商企业(项目),相关优惠措施未执行完毕的,按原有政策执行,对2020年1月1日后引进的招商企业(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国家、省及市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和市的规定执行。本县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平远县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工业企业)的通知》(平工管委〔2015〕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平远县人民政府授权平远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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