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和《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2019〕6号),已将2020年全省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列入57项硬任务中考核指标。农业龙头企业数量与规模直接或间接影响各地乡村振兴考核绩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省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省、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提前完成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但培育认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作相对滞后,导致全省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增长缓慢,影响“到2020年全省农业龙头企业达到5000家”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制定依据 参照《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09〕90号)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十六条。 1.总则。《办法》第1—4条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突出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财务管理等,规范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2.认定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办法》第5条明确 (1)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类型。 (2)规定以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四项指标数据考核企业规模。 (3)根据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或企业承诺说明,保障企业信用和数据的真实性。 (4)根据企业出具有效的经济合同、契约等,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5)以企业出具依法取得相关凭证、合格证、许可证等规范企业合法用地、标准化建设生产基地,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6)以企业取得的各类质量认证,健全企业管理体系,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提升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3.《办法》第8—10条规定申报与认定审核要求。强化部门审核及认定程序,明确部门职责。 4.《办法》第11—13条明确监测与管理。规定龙头企业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加强对企业考核监测评审和管理。 四、《办法》修订举措 以《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09〕90号)为主要参照,结合全县农业生产总量和企业发展规模等,对部分考核指标和要求进行修订。 一是提升企业运营管理水平,突出企业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品牌等认证,健全管理体系,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提高企业总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二是强化龙头带动能力,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增收;三是结合本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淡化经济考核指标,降低评审认定门槛,提高企业积极主动性;四是依据全县农户数,降低带动农户数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五是取消四项单位证明,以相关部门材料或企业承诺说明相结合,提升企业信用建设;五是简化认定和监测工作的办事流程,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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