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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入园评审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6-26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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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创新发展理念,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项目入园准入评审机制,提高落户、入园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我县产业布局,确保落户我县项目安全、有效,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推动园区提质增效上档次,助力“百千万工程”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入园评审办法》(下称《评审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相关要求,《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入园评审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20〕7号)于2025年8月14日到期,为进一步提高项目落户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我县产业布局,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对项目入园评审办法进行制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梅市明电〔2022〕92号);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5〕1号);

3.《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招商引资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明电〔2022〕119号)。

三、主要内容

《评审办法》共包含适用范围、评审原则、组织领导、准入条件、评估内容、评审程序等九条条款内容。

第一条 明确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省、市和县产业政策拟入园区购地投资或租赁厂房投资的从事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产业项目。拟在园区外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评审原则

明确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符合梅州平远高新区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各项指标达到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四条 组织领导

(一)成立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入园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由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入园评审日常工作。

(二)成立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入园分析评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信和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第五条 入园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相关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和《广东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粤发改规划〔2017〕331号)中《广东省平远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类的项目不能入园。

(二)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5〕1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的意见》(平府发〔2025〕4号)要求,投资项目主要指标应达到:

1.购地项目〔包括增资扩产(购地)项目〕:单个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达产后年纳税15万元/亩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1.2,建筑密度≥40%。(对于公益事业性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和年纳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要求;对增资扩产项目,若已有购地的,原已购地块须按其地块总体规划要求将厂房全部建成投产后方可再申请新购地)。

2.租赁政府及远岭标准厂房类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25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0元/㎡,且年纳税达到60元/㎡以上(含60元/㎡)。

3.租赁私营企业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0元/㎡,且年纳税达到60元/㎡以上(含60元/㎡)。

(三)在平远县辖区内依法依规经营。

(四)项目的建设、安全生产、物业等管理按照《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园企业(项目)及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25〕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评估内容

明确主要评估包括入园项目产业政策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用能评估、经济社会效益评估、投资者背景评估等五方面内容。

第七条 评审程序

明确评审主要包括项目受理、征求意见、项目初审、审核批准等程序,对租赁厂房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入园评审工作小组会议研究提出审批批准;购地项目经项目入园评审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批准。

第八条 明确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单个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0元/㎡且年纳税达到60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租赁私营企业厂房的生产性孵化型项目,入驻前必须向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并提交《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投资计划书》等材料,经征求项目入园评审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会同高新区管委会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批准后,由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高新区管委会与投资方分别签订《招商项目投资服务协议书》和《入园协议》。企业须依法依规经营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 明确了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相关导读: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入园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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