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房屋征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平远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参照兄弟县有关做法,制定了《平远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规范平远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 三、目标任务 本《办法》旨在明确平远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程序及各方责任,确保征收工作公平、公开、有序进行,实现“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基本目标,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四、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平远县有关单位未提出意见建议。收到1名群众提出的政策咨询件,未提出意见建议。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二条) 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原则。明确了办法适用于平远县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并对平远县中心城区按自然地理和主要道路为界划分了核心区和非核心区。 (二)补偿安置方式(第三条至第四条) 根据房屋功能用途细化了分类,明确了中心城区核心区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方式,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中心城区非核心区住宅房屋安置方式以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准。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补偿安置标准(第五条至第九条) 明确了被征收房屋价值(含住宅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附属设施迁移费等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提供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以及对认定为“住改商”“经营性配套用房”的住宅房屋适当提高其价值。停产停业损失按6个月予以补偿。 (四)房屋属性认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明确了被征收房屋权属、结构、用途的认定依据,规定了未经登记或与现状不符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以及公示、复核等权利救济渠道,强调被征收人的如实申报义务。 (五)补助标准(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详细列明了征收房屋各项补助,包括“三通一平”和基础建设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及物业服务费补助。 (六)奖励标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设立了旨在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奖励措施,包括按期签约奖励、搬迁奖励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并对核心区内住宅房屋给予额外奖励。 (七)测量与评估(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标准和依据,多产权人房屋公共面积的分摊原则和方法。同时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以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复核申请权利。 (八)附则(第二十六条) 明确了本办法的生效日期、有效期及负责解释部门。 六、利企惠民措施 (一)惠民措施 1.征收住宅房屋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选择,满足被征收人不同安置需求。 2.住宅房屋被征收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一次性发放12个月,保障被征收人过渡期生活。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物业服务费补助,一次性补助10年,减轻被征收人入住负担。 4.对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搬迁房屋的,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6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值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并且另外再给予900元/㎡的奖励,通过奖励性措施让利于民。 (二)便企措施 1.对认定为“住改商”“经营性配套用房”的住宅房屋,价值在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按不同比例上浮,充分体现房屋实际使用价值。 2.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的经营性用房和认定为“住改商”“经营性配套用房”的住宅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状正在经营的,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保障经营者权益。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无旧政策可对比。 八、其他说明事项 解读机关:平远县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753-8833396 实施时间: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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