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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平远县八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232568/2018-00010 分类:
发布机构: 平远县八尺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1-04
名称: 关于转发《平远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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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平远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4  浏览次数:-
 

关于转发《平远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

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

 现将县扶贫办关于《平远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集使用监管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平远县八尺镇人民政府

                                                                   20171213

 

 

 

平远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

使用监管办法

第一部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省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即省、市、县各级财政按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2万元标准筹集的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含县、市、区,下同)安排拨付给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贫困人口属地市(含县、市、区,下同)财政筹集安排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三条  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四条  资金使用。本办法所指的各项财政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贫困人口增收脱贫项目,相对贫困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

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选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地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

第三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选取和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镇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各驻镇工作组、相对贫困村要根据县下拨的财政专项资金制订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扶贫办批准后,由镇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到户资金和管理

1.相对贫困村的到户资金,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集体讨论确定,填写《平远县相对贫困村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1),经村委负责人、驻村干部签名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批。

2.非贫困村的到户资金,由驻镇工作组研究确定后,填写《平远县非贫困村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2),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应采取银行划账形式,直拨到户,并填写《平远县精准到户资金统计表》(附件3)。

4.到户资金单据经村委负责人、驻村干部签名确定后实行报账资金管理。

(二)公益项目资金的管理

1.由相对贫困村村委会根据三年帮扶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资金使用计划,填写资金申请表(附件1),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2.项目建设需履行立项、报建、招投标等手续的,应按县相关规定办理。

3.在项目实施地应进行公示。

4.资金支出。资金支出单据经村委会负责人、驻村干部审批后实行报账资金管理。

第七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县、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一)绩效目标:按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实施评价和检查。

(二)单位自评: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在项目完成后主动开展绩效自评,按时向财政部门和扶贫开发部门提效自评结果。

(三)重点评价。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扶贫专项资金重点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镇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各镇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每个季度末,将本地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

(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

县财政、扶贫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条  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平远县相对贫困村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2:平远县非贫困村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3:平远县精准扶贫到户资金拨付统计表

附件1

平远县相对贫困村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编号:                                                          金额单位:元

申请单位(村)

资金来源

项目名称

申请资金总额

本次申请拨款

本次申请资金用途:

村委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201     

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意见:

负责人签名:

             201     

镇主要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201     

附件2

平远县非贫困村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编号:                                                          金额单位:元

申请单位(村)

资金来源

项目名称

申请资金总额

本次申请拨款

本次申请资金用途:

驻镇工作组意见:

负责人签名:

           

        

 201     

镇主要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201     

附件3

平远县精准扶贫到户资金拨付统计表

        村(盖章)                                       

序号

帮扶对象姓名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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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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