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平远大道中192号,邮编:514699
联系电话:0753-8899269
传真:0753-8898963
索引号: | 11441426007232242R/2025-00078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告 |
发布机构: |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0 |
名称: | 关于广东南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的办结公告 | ||
文号: | 914414001966208769001V | 发布日期: | 2025-06-10 |
主题词: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平远大道中192号,邮编:51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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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 联系方式:0753-889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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