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平远县审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平远县审计局主动公开平远县审计局制发的审计结果等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平远县审计局领导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等信息;
2.与审计业务有关的政策法规中可以公开部分。
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专案审计查证除外)。
4.审计机关廉政建设规定。
5.审计结果,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重大违纪案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7.干部的提拔、奖惩事前征求群众意见。
8.本局财务管理、费用开支方面的规定。
9.县政府规定的政务公开的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平远县审计局主要是通过平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平远县审计局政务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平远县审计局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告的非涉密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平远县审计局自2014年8月15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平远县审计局
联系地址:平远县人民广场1号县委县政府3号楼
联系电话:0753-8824209,传真号码:0753-8824209
邮政编码:514600
(二)提出申请
向平远县审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平远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平远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平远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也可以直接通过我局依申请公开的网络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3182/choice)进行申请。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起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平远县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认得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疑难杂症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各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告知权利人。
详见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流程图(附件2)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46条、第51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区诉讼。
平远县审计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
举报电话:0753-8824209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