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府发〔2024〕13号
平远县泗水镇人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粤财采购〔2021〕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镇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镇的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支持环保节能,助力乡村振兴,促进自主创新等。
第四条 各部门、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廉洁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做到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各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经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30000元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泗水镇经济发展办负责采购管理,具体负责本镇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和账号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录入政府采购计划;牵头办理政府采购活动中所需要的采购意向公开、合同公开和履约验收公开等;填报政府采购报表。
第七条 提出采购预算的部门为主办部门。负责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会同经济发展办开展需求论证;签订合同;组织履约和验收,办理支付手续;提供采购活动中所需要的采购意向公开、合同公开和履约验收公开等材料。
第八条 经济发展促进中心为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支付手续和验收结果;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接受审计检查并组织相关部门整改。
第九条 镇纪检监察办公室为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项目采购过程是否规范以及项目验收等进行监督。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泗水镇纪检监察组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依法依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办指定两名政府采购管理员,实行AB岗制度,进行政府采购各项流程时管理员应当参与。管理员应熟练掌握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财政部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相关操作,加强本单位账号管理,严禁将本单位账号转交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代为操作。
第三章 自行采购流程
第十二条 在《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版》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不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直接实施。
第十四条 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采购项目,经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1. 对于指定品牌或型号,规格、标准统一、价格透明的项目,可以直接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网上超市、大型电商或本地供应商购买;也可以直接邀请3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竞价。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 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通过直接邀请或在镇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3 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竞价,以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择优确定供应商。
3. 委托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采购项目,经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可直接实施:
(1)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
(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
(3)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4)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唯一供应商的项目。
(5)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
(6)其他可以直接实施的项目。
第四章 政府采购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版》 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要严格依照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各业务部门将本部门下一年度需开展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报经济发展和财政服务中心进行汇总,并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在年初预算批复后,管理员会同经济发展和财政服务中心,将本镇拟通过项目采购(即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6种法定采购方式)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项目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八条 主办部门负责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 22号)制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等,会同管理员依法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管理员应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公开招标数额以下,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项目,应按照电子卖场规则,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适宜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其他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应选取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内、信用评价良好的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选取:
1. 直接选取一家代理机构。
2. 选取两家(含)以上代理机构,通过业务能力、业绩等方面进行遴选择优选取。
3. 选取两家(含)以上代理机构,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选取结果应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代理机构后,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部门负责与代理机构共同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要全面反映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等要求,评审标准合法合规、明确量化,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 需组建评审委员会的采购项目,由主办部门会同管理员结合项目实际需求,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代理机构从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由主办部门委派,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参加评审活动。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于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以由主办部门自行选定相应领域的评审专家,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通过项目采购的,应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主办部门负责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采购项目收到供应商质疑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的投诉处理应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主办部门牵头签订采购合同。通过项目采购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的,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 同的附件。如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管理员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由主办部门牵头,协同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采购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名确定。自验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管理员将验收报告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主办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审批手续,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督促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主办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档案管理,并在年度结束后,将项目采购档案(包括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决策意见、采购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以及音频、视频材料电子文件等)移交镇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使用党费、工会费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涉密采购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有关未尽事宜,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予以完善。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远县泗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