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平远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本局领导班子、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以及下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等情况。
2.部门文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发布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本机关名义印发的文件等政策法规类信息;
3.财政预算。部门预结算和三公经费预结算等预结算信息;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工作动态。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经验做法,本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重要决策的工作部署、安排、措施等信息;
6.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平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通过平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平远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平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ingyuan.gov.cn/)开设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平远县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1.通过政务公开栏;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3.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平远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平城中路92号;邮编:514600;接受申请时间为工作日的8:30-12:00,14:30-18:00;联系电话:0753—8897339。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平远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附件中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录平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s://ysqgk.gd.gov.cn/753185/choice)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平远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46条、第51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平远县应急管理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3-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