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县城城镇户口,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县城镇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申请人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5.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录用,且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已办理正式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3.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县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就业所在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6.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工业集中区内安排,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就业所在地无房;
2.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年,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且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4.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5.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工业集中区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凭《劳动合同》,向工业区管理办公室申请安排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线下申请。领取《平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申报收入、财产、住房以及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提交县住房保障部门,经初审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三)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入户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并向相关部门发函查询申请家庭的房产、车辆等情况,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出具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四)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五)异议复核: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意见。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报材料
(一)《平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原件)。
(二)特困供养证(低保证)或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城镇特困供养证、城镇居民低保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对;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必须原件)。
(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住房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该材料免提交)。
(五)居民户口簿(已关联电子证照,该材料免提交)。
(六)婚姻证明材料(未婚不需提供)(已关联电子证照,该材料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