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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平远县公安局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处罚
郭某某无证和二次酒驾案
时间:2025-07-24
来源: 本网
点击: -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6日晚,郭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粤M*****小型轿车沿X039县道行驶,22时44分许,行驶至X039县道600米处,被正在巡逻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郭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数值为2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郭某某对违法事实和检测数值无异议。另查明:2019年7月21日郭某某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二、释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对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决定对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三千五百元人民币。

  三、典型意义

  无证驾驶和二次酒驾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挑战法律底线的“高危”违法行为,是违法者对生命、法律和社会责任的极端漠视。平远县公安局必定严肃处理此类违法行为,坚决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生命线、构建文明交通环境。广大群众务必引以为戒,拒绝侥幸,守法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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