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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环平罚〔2022〕3号
时间:2022-10-28
来源: 本网
点击: -

梅环平罚〔20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某(平远县余氏沙场经营者):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6MA4XA4T55U

详细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坝头村尾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8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平远县余氏沙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沙场在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东石河坝头段设置排污口并通过管道排放第一级沉淀池生产性废水,排污口附近河道河水呈泥色浑浊状态。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12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2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经营的平远县余氏沙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针对你经营的平远县余氏沙场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8月17日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平责改〔2022〕4号),责令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平远县余氏沙场生产性废水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3日内完成排污口及排污管道的拆除工作。2022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平远县余氏沙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查,该沙场认真落实了整改,按时完成了排污口及排污管道拆除工作。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平责改〔2022〕4号)及《梅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2年8月19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2022年8月26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平罚告〔2022〕3号),明确告知你经营的平远县余氏沙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法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平罚告〔2022〕3号)及《梅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法类第十一项的裁量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以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梅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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