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市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个人和单位负有疫情报告、清理孳生地、公共场所防护以及配合工作人员落实防控措施等法定义务,拒不履行或配合政府依法开展的防控措施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现将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1.未及时清除积水、垃圾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住户处50-100元罚款(《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 。 2.单位或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拒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3.公共场所未配备防蚊设施或擅自停止使用的,处1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4.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给予警告、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5.拒不服从政府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开展的防控措施,阻碍防控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6.若违反防疫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7.因拒不执行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严重后果的,还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和单位法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防控义务,共同阻断疫情传播。 平远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5年8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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