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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5-08-2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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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8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平远县八尺镇某士多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2月27日,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远县八尺镇某士多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士多店货架上摆放有20袋鸡精调味料(生产厂家: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9月15日,保质期:二十个月,销售价:3元/袋)、4包好厨师生粉(生产厂家:汕头市潮南区群鸿食品厂,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6元/包)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5年5月6日,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平远县某批发部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4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5年广东省食品销售安全状况暗访情况到平远县某批发部进行检查。该批发部办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营业。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批发部进门右手边的货架上摆放有娘酒(规格1.25L/瓶有16瓶,2.5L/瓶有2瓶),未见瓶身上张贴有食品标签,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上述1.25L/瓶、2.5L/瓶娘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中“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的定义,构成了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从平远县八尺镇某酒厂购进上述娘酒一桶(29kg),桶身上张贴有食品标签,标有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联系电话等产品信息。购进后当事人将其分装至规格为1.25L和2.5L的瓶子(密封容器)里,瓶身上未张贴有标注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等信息的食品标签。购进单价5元/斤,货值共计348元,销售单价6元/斤,销售8斤,销售金额共计48元,违法所得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7月3日,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平远县某农庄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12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平远县某农庄进行检查。该农庄办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营业,厨房有工作人员正在操作。经检查,在厨房的储物间货架上存放有用于厨房配菜用的食品,其中有3瓶鹰唛炼奶(保质期:2023.1.14-2024.4.14)2瓶鹰唛炼奶(保质期:2023.2.23-2024.5.24)1瓶恒顺陈醋(生产日期:2022.6.20,保质期2年)、1瓶牛肉清汤粉(生产日期:2022.8.10,保质期1年),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2025年1月14日,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4.平远县某小吃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远县某小吃店进行检查。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用于制作笋板的食品原材料豆干、笋均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等相关信息。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在本案调查期间,该小吃店积极整改,已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查,该小吃店用上述泡笋、豆干共制作了150个笋粄,笋粄成本价1.2元/个,销售价2元/个,货值3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5月29日,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5.平远县仁居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平远县仁居某超市销售的芋泥风味蛋皮吐司(生产厂家: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3-21)经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29日上午,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报告到该超市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该超市从梅州市梅县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芋泥风味蛋皮吐司一箱(标称5斤/箱、70元),购进单价14元/斤,至现场检查时涉案不合格批次的芋泥风味蛋皮吐司还剩余1.67斤库存,检验报告标注样品数量1.826kg(即3.65斤),因此该超市未向其余消费者销售上述涉案不合格批次的芋泥风味蛋皮吐司。本案调查期间,该超市向我局提交了与抽检同批次芋泥风味蛋皮吐司的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以及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合法来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2025年6月6日,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但没收不合格的芋泥风味蛋皮吐司1.67斤。

  6.平远县坝头某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平远县坝头某购物广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5月10日)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9日,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报告到该购物广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该购物广场从梅州市梅江区某水果店购进上述香蕉,购进87kg,除了抽检单位购买进行检验(8.56kg),其余78.44kg以7.96元/kg的价格进行零售销售给了顾客,货值金额692.52元,违法所得170.5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8月6日,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7.平远县石正镇某蔬菜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平远县石正镇某蔬菜行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06-08)经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4日,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报告到该蔬菜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该蔬菜行从梅县某市场的农户购进上述生姜,购进18.6斤,购进价5.5元/斤,购进总价102.3元,至现场检查时涉案不合格批次生姜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6元/斤,销售金额共计111.6元,违法所得9.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8月5日,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8.平远县某家政店营销夸大产品功效案

  2025年2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某家政店进行线索核查。该店办有《营业执照》,正在营业。店内正中展示柜上摆放有某安化黑茶系列茶叶。在其经营场所入门后左边第一幅广告宣传画(规格:1.2m×2.6m)中某安化黑茶冠突散囊菌的介绍中有“冠突散囊菌:……这是安化黑茶所独有的有益菌种……冠突散囊菌的功效与千年灵芝孢子粉非常的类同,能够有效的提升人体免疫力,防癌,抗癌,抗氧化,抗衰老令人延年益寿,并有较强的降压、调节糖类代谢的功效……”等明显夸大安化黑茶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内容。经查,该家政店招牌为某茶缘体验店,其从2024年12月开始以会销、免费喝茶等方式推销其经营的由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化黑茶”,但实际其推销的安化黑茶系列产品为普通食品,无法证明上述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8日,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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