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县政府印发实施《平远县城区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在城区部分地区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为促进高污染的黄标车淘汰,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有效削减高污染机动车排放,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县大气污染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任务,现根据2016年12月市政府召开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推进会议的要求,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平远县城区扩大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平远县城区扩大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 1、通讯地址:平远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514600 2、电子邮箱:mzpyepi@126.com 3、联系人:姚苑玲,电话:0753-8899269。 特此公告 平远县环境保护局 平远县城区扩大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等规定,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的 黄标车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剩余 黄标车 淘汰工作,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在我县于2014年实施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管理基础上,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扩大限制通行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强化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通过进一步扩大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实现基本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 黄标车 ,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不断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二、限行对象 黄标车 (即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抢险应急车除外。 三、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禁止通行区域具体范围为:新岭路、环城路、平城北路、柘东路、平远大道所包围的区域(不包含平远大道路段)(见附件)。 从2017年9月25日起,禁止黄标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限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 四、实施步骤 限行措施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为宣传阶段(2017年9月25前)。 公示禁止通行区域和路段,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2017年9月25日起)。 从2017年9月25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扣处3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发现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此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行动,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执法,严控冒黑烟车和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五、部门职责 (一)环保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负责加强宣传和指导服务,组织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机动车检测点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窗口,方便车主申领环保标志。 (二)公安部门负责在 黄标车 限行路段完善扩大限行区禁行标志设施设置,积极实施黄标车电子抓拍执法,查处在禁行区域行驶的 黄标车 。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出租车、客货车等营运 黄标车 车辆,避免营运 黄标车 在限行区域行驶。 附件: 平远县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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