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 | 仁居镇木溪村6家私人电站(其中:私人3家、木溪村2家、合资1家)的高压输电线承包者严某才、卓某衍砍伐举报人家山地上自种湿地松6株(9年龄)、本地松1株,(山林证号:4414260203GDYMSY00257,面积8亩,是生态公益林),该线路是10KV,杆号是木溪F31线27号杆,杆地面高度约5米。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协助解决,以保护山林以及上山过路群众安全问题。 | 已办结 | 2021-10-25 | 属实 | 农村 | 群众身边问题 | 其他 | 经现场调查核实,群众反映举报内容属实。一是基本情况。举报内容中提到的举报人的山地位于仁居镇社南村蛇子塘,2021年4月至今,我县仁居镇人民政府多次就严某才、卓某衍砍伐举报人树木一事进行调解,目前暂未达成共识,仍在调解中。二是调查情况。经现场调查核实,严某才、卓某衍确实存在砍伐举报人树木的问题,砍伐湿地松6株(9年龄)、本地松1株,属于生态公益林,且在砍伐树木前未与举报人协商,也未向林业部门报批,群众反映举报内容属实。三是砍伐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现场调查核实,被砍伐的林木到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 现场调查核实时,专班要求:一是企业方要尽快与举报人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二是企业方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电力线路沿线的日常巡查,对现有的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要尽快与山林地业主协商,并向林业部门报批,及时对影响供电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保障林地和电力安全。三是山林地业主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同时,我县林业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依法查处砍伐树木违法行为。 我县多次组织举报人和电站方进行了协商,通过努力,于10月22日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2020年(含2020年)以前的树木和误工费用由电站管理方向举报人一次性补偿4000元,高压线路沿线内会影响线路安全的树木杂物等由电站管理方负责清理(油茶、低矮作物等不会影响线路安全的不用清理),清理前需提前通知山主并由电站方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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