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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发〔2018〕19号 关于印发平远县实体经济扶持奖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28
来源: 县信息中心
点击: -


平府发〔2018〕19号

关于印发平远县实体经济扶持奖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远县实体经济扶持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县经信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平远县实体经济扶持奖励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和《梅州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梅市府函〔2017〕127号)等文件精神,实施创新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更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或技术改造,培育我县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县域经济振兴发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奖补对象及项目

(一)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奖;

(三)大型骨干工业企业;

(四)工业重点产业企业扶持贴息;

(五)工业企业新购置设备补助。

二、设立实体经济扶持发展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年安排实体经济扶持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扶持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平远县辖区内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指导目录或技改目录的工业企业发展壮大,各项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以年度财政预算额度为限。

三、扶持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纳税,进入新年度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奖励20万元(含市扶持奖励政策资金),工业企业获得的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分三年(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5万元,第三年10万元)的方式兑现给企业。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奖(第一年纳统的规上企业不列入奖补范围)

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次年年产值增幅达20%以上(含20%)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次年年产值增幅达20%以上(含20%)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至15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次年年产值增幅达20%以上(含20%)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次年年产值增幅达20%以上(含20%)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元至25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次年年产值增幅达20%以上(含20%)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次年年产值增幅达20%以上(含20%)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大型骨干工业企业奖

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3亿元以上(含3亿元)、年度纳税(入库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及年度节能降耗达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4亿元以上(含4亿元)、年度纳税(入库税收)总额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以及年度节能降耗达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5亿元以上(含5亿元)、年度纳税(入库税收)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及年度节能降耗达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四)工业重点产业企业扶持贴息

1.扶持贴息的范围:坚持扶优扶强、做大做强的原则,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重点扶持投资规模大、效益好、纳税多、贡献大和辐射能力强、前景好且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技术改造指导目录的稀土新材料、家具制造、机械铸造、电子信息、酒水等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

2.扶持贴息的条件:(1)经发改、经信部门立项或备案后,项目从启动建设年度起不超过连续2个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含土地、办公设施、行政事业及第三方支出费用等资产投资额),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2)项目具有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文件;(3)银信部门贷款专项用于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4)申报贴息的企业上年缴税总额需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上年未欠税;(5)项目申报的贷款未曾获得县级财政资金专项贴息扶持,以及其他县级财政资金专项扶持。

3.扶持贴息的标准:按照银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实际额度,以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金额同一企业一年(一次)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贴息比例根据县财政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及企业申报总额度等因素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工业企业新购置设备补助

1.扶持补助的范围: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推进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工程、鼓励首台(套)装备的使用、提升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2.扶持补助的条件:(1)项目具有经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万元(含生产线设备及技术投资、土建、公用工程、厂房及其他基础工程建设等投资额);(2)企业项目所购置设备总额不低于100万元;(3)项目设备购置时间为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以发票时间为准);(4)企业上年缴税总额需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上年未欠税;(5)同一项目所购置设备未获得县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

3.扶持补助的标准:(1)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企业,在项目竣工试产后,对该项目购置的新设备按购置额不超过10%予以事后奖补,同一企业奖补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县财政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企业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2)对于该项目设备购置明细表中有土地、厂房、原材料以及电脑、打印机、空调机、设备维修配件等不列入设备更新补助核算范围;(3)对该项目设备购置金额按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含税)核算,对于税务局按3%税率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结合合同和银行转账凭证、项目实施时间等合理性进行核算。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1.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和大型骨干工业企业奖励项目,于次年上半年完成申报工作;

2.符合扶持贴息或新购置设备补助条件的企业,应于项目完成次年1月25日前向县经信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

1.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大型骨干工业企业奖励、贴息及设备项目申请表(按申报项目填报所需申请表)

2.扶持贴息、新购置设备补助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部门纳税证照,已生产企业同时提交上年度上缴税金税票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贷款贴息、设备更新专题需提交,其他专题无需提交)

6.银信部门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据和利息清单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购置税票复印件。(贷款贴息专题需提交,其他专题无需提交)

五、审核程序

(一)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和大型骨干工业企业奖励项目,由各企业申报并填报相应的项目奖励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经信局,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单位提出审核意见,由县经信局负责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联合发布奖励通知,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获得的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分三年(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5万元,第三年10万元)的方式兑现给企业。

(二)成立扶持贴息和新购置设备补助项目审核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县府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中小企业局、工业园管委会、县工商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扶持贴息和新购置设备补助项目的审核。

扶持贴息或新购置设备补助项目由各企业申报,并向县经信局提交项目贴息或补助申报材料,县经信局初审后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单位共同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经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后,由县经信局负责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联合印发贴息、补助通知,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补助资金。

(三)现场核查工作由县府办牵头,会同县经信、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

六、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资金的拨付方式:由县财政局按文件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企业贴息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收回并取消其享受贴息补助资格,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企业应对贴息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用于相关项目投资或发展生产,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贴息补助资金发挥应有的杠杆效应。

(三)企业当年发生下列事件或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当年获奖资格:

1.发生较大环保事故;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5.有严重越级上访事件;

6.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或变更项目名称多次申报

获取县级财政资金的。

七、其他规定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优先申报上级扶持资金项目;

2.对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条件,又不如实申报纳统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在申请项目入园、用地、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报以及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不予支持。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同时废除《关于印发平远县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府发〔2014〕7号)。

八、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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