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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平罚〔2021〕2号)
时间:2022-01-04
来源: 本网
点击: -

梅环平罚〔20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远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9月1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远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仁居稀土矿四采区综合治理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回收残留稀土资源采用堆浸工艺,配套的防渗漏措施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16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17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和平远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关规定。

2021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平罚告〔2021〕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有关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100000.00元的罚款。

结合我局2021年9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平远县城东支行

户名:平远县财政局

账号:44-19230104000035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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