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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08-17
来源: 县信息中心
点击: -

 

平府发〔2016〕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7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6〕105号)文件精神,此次取消县级的行政审批事项47项。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我县在《关于公布平远县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第三批)规范审批事项名称的通知》(平府发〔2015〕8号)及《平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平远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的函》(平机编办〔2016〕12号)中已取消了其中的36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再取消11项行政审批事项。另根据部门“三定”职责事项的调整,调整4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增加审批环节,并加快完善配套制度的后续监管措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平远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平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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