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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8]10号
时间:2018-12-28
来源: 县信息中心
点击: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字[2018]10

平远县大柘镇和生石场:

营业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759218515T

详细地址:平远县大柘镇超南村黄竹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12月17日上午我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大柘镇等相关单位受理广东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对你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成品堆场正在进行铲装作业,地面采取了洒水措施,雾炮机未运行,铲装运输扬尘未有效抑制;二是检查时场正在进行爆破作业,未对预爆区进行洒水预湿降尘,未有效抑制爆破扬尘;三是进出场区路面未及时做好路面清理工作,造成车辆进出时道路扬尘较明显。

以上事实,有2018年12月17日制作的《平远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2月18日制作的《平远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资料为证。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场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场上述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以1万元(¥10000.00)的罚款

限你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平远县城东支行

户名:平远县财政局

账号:44-19230104000035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平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远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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