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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办函〔2019〕57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9-29
来源: 县信息中心
点击: -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平远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29

 

 

 

平远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9〕129号)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各部门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要查找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依标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教育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于2019年10月前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该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应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将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后,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要按照国家、省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和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及时核定机构编制事项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员工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以及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县委编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由县教育局负责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的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1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该项工作的同志和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落实责任分工。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治理保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县教育局要严格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及时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信息报送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检测系统,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更新信息,逐项逐园销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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