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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远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1-03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PFGS—2020—007

平府办发〔202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平远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展改革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平远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印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第15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完善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将现行上门收运垃圾服务费(含清扫保洁费)和垃圾处理费合并,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平远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实施方案如下:

一、定义

本方案所称的城区生活垃圾是指城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方案所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成本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范围: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及环卫服务“双覆盖”区域。

收费对象: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贸市场、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城区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自来水供水管网已覆盖而环卫服务未覆盖的区域,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不列入代收代缴范围。暂不列入代收代缴收费的住户名册,由环卫部门向自来水公司提供。

三、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居民住户每户每月8.50元,全部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两户以上使用同一水表的,按实际住户数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当月用水为零度的水表用户,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贸市场按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桶(垃圾吊桶,约0.25m³,1m³垃圾约0.35吨,不足一桶按一桶计)每日6元,即每桶每月180元(或70元/吨)的收费标准。环卫部门应据实核定其垃圾排放量,并将按量计费确定的收费金额及缴费单位认定的扣费水表号,统一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垃圾排放量少的个体经营门店,经收缴费双方协商,可按居民住户的收费标准交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宾馆、酒楼、饭店、企业(厂矿)、娱乐场所、小作坊、排档等垃圾排放量较大的经营性单位及个体经营门店,由环卫部门直接按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即每桶(垃圾吊桶,约0.25m³,1m³垃圾约0.35吨,不足一桶按一桶计)每日7元,每桶每月210元(或80元/吨),统一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缴费对象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方式

居民、村民住户(含暂住人口)、垃圾量少的个体经营门店

户/月

8.50

自来水公司代收

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贸市场

桶/日

6

自来水公司代收


桶/月

180



70


宾馆、酒楼、饭店、企业(厂矿)、娱乐场所、小作坊、排档等垃圾排放量较大的经营性单位及个体经营门店

桶/日

7

自来水公司代收

四、收费主体和代收手续费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平远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所。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清扫、收集、运输工作及终端处理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

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收代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自来水公司可按收费总额的4%计提手续费。

五、垃圾收运方式和费用结算规定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后,垃圾收运方式和运营秩序维持现状不变,具体由环卫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后,居民住户不应重复负担垃圾处理费。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的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得再计收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聘请人员上门收集(或转运)垃圾的住宅小区,由环卫部门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支付垃圾收运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村(居)委会组织人员上门收集垃圾的区域,其收运费用由环卫部门与村(居)委会协商解决。

六、收费资金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垃圾处理各个环节的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自来水公司每月随水费代扣的收费收入(代收手续费可直接减除),应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七、优惠减免相关规定

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殊困难职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免征对象由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数据和名册。

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收费的对象由教育部门提供名册。

八、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次月缴费),有效期5年。

此前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收费政策如与本方案有抵触,以本方案为准。

十、本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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