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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1-27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PFGS—2022—001

平府发〔2022〕1号

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远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平远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和《转发省四部门关于切实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社会公益性质及做好其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5〕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县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救援工作的队伍。本规定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消防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及本县城乡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结合公共安全需要组建。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遵循单位登记管理、经费财政保障、管理消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方针。

第二章 建设规则

第五条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2万人以上的镇;

(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和园区;

(四)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镇和园区。

第六条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包括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等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其他镇和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和统一指挥。

第八条 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同意,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招录,并报县委编委会同意。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40周岁;

(二)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退役军人及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及职业院校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

(六)车、艇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车、艇驾驶资格。

主要承担消防宣传培训、协助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消防文员,还应当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经过县消防救援大队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其定级、晋级、任职、续任等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应当经过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在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和遵纪守法教育,并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轮值班制,每月休息6天至8天,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要坚决服从学习训练、值班备勤、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生活管理及轮休调休等指挥调度。

政府专职消防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或者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初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10年,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依照应急管理部消防局相关规定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志。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消防监督管理权限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培训志愿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消防救援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其指挥,出动同时报属地镇人民政府。属地镇人民政府处置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可调度政府专职消防队,迅速出动同时报县消防救援大队。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科学施救的原则,及时救人和转移物资,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告,协助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消防站建设、器材装备购置等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予以保障。2021年起人员经费按照8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保障(含工资、五险一金、绩效、公用经费等),以后年度视县级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提升。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车辆入户至县消防救援大队或当地镇专职消防队,按照特种车(艇)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免缴车辆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地火灾所损耗燃料、灭火剂和损坏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向火灾责任地区人民政府追偿。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可参照事业单位职工待遇,适当体现消防高危职业特点及同工同酬原则,具体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结合县财政保障标准制定工资实施办法,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政府专职消防队中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工资福利待遇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按照规定保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积分入户、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交通出行等方面给予政府专职消防员适当的优惠和照顾。

第二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工作,有计划地选派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消防职业特点(如救生员、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摩托艇、冲锋舟驾驶、无人机操作、高空救援等)的培训,鼓励在职学历提升,积极组织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比武、演练、集训等活动,提高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我防护能力,具备完成消防救援任务基本技能,努力培养出一支能够在重大灾害事故面前冲锋在前、英勇善战、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的专业化队伍,坚决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相关经费作为项目经费列入财政保障。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体系。

政府专职消防队集体或个人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推荐参加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向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推荐申报表彰。

政府专职消防员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或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权限实施:嘉奖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审批,三等功以上奖励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对获得奖励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奖金、享受有关待遇,奖励经费列入财政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期满后,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可以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对于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并且在平远县消防救援队伍连续工作满12年的,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退出机制由政府推荐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不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将消防车(艇)或者消防器材装备用于非消防工作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有限期3年。


相关导读:【图解】《平远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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