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GS—2022—002 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平远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平府公〔2022〕4号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县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持续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16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等级:自2022年3月15日起,平远县县城建成区及周边区域,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图),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22年3月14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五、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不包括车用燃料。 六、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①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严限值。②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严限值。 七、大柘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九、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十、本通告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平远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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