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办发〔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平远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平远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办法 为有序推进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我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设立 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视旅游收入增长状况逐步加大扶持力度。 二、资金使用范围 重点突出对旅游项目建设、企业培大育强、生态富民带建设、旅游市场开拓、新业态和产品开发、旅游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鼓励和引导。 三、扶持项目 (一)推进优质旅游项目建设 1.对于2015年后(含2015年)与平远县人民政府新签约投资总额在3亿元上的优质旅游招商引资项目,累计投入每达3000万元,按实际新增加投入额的3%给予资金扶持。各项目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不限申报次数。享受过该奖励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2.对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5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列入县级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户企业申报项目最高贴息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二)大力拓展旅游市场 1.过境游市场。县内旅行社或县外旅行社在我县设立的分社(分公司)组织游客游览县内2个及以上售票景区,但未在县内宾馆、酒店住宿的,年游客接待量超过3000(含3000)人次、少于8000人次的,按3元/人次的标准进行扶持;年游客接待量超过8000(含8000)人次,按5元/人次的标准进行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10万元。 2.过夜游市场。县内旅行社或县外旅行社在我县设立的分社(分公司)组织游客在县内宾馆、酒店住宿1晚以上,并至少游览县内1个售票景区的,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超过5000人次以上的,按8元/人次的标准进行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10万元。 3.大型活动市场。县内旅行社或县外旅行社在我县设立的分社(分公司)、景区、酒店组织人员在我县开展跨区域会务、拓展、节庆、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且至少在县内宾馆、酒店住宿1晚以上的,经核准备案后,单次超过200(含200)人、少于300人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单次超过300(含300)人、少于600(含600)人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单次超过600人的,一次性奖励0.8万元。 (三)推动标准化建设 1.旅游饭店评星。对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扶持资金。在原有等级上升级评定的,扶持额度应扣除原等级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即同一家旅游饭店累计所获得的星级旅游饭店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2.旅游景区创A。对新获得的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扶持资金。在原有等级上升级评定的,扶持额度应扣除原等级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即同一家旅游景区累计所获得的A级景区扶持资金不超过800万元。 3.旅游度假区创建。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0万扶持资金。在原有等级上升级评定的,扶持额度应扣除原等级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即同一家旅游度假区累计所获得的品牌旅游度假区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4.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发展。对成功申报省级、国家级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扶持资金。在原有等级上升级评定的,扶持额度应扣除原等级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即同一家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累计所获得的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推进智慧旅游 1.智慧景区。对基本实现移动通信畅通,电子门禁、电子商务、应急处理调度系统便捷高效,以及免费wifi、视频监控、客流监测、应急广播、智能导游、电子讲解、信息推送等功能全覆盖的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2.数据中心。建设了企业大数据中心,有大数据中心操作平台,具备完善的数据采集、处理、上传、营销,能与平远旅游大数据中心、“平远旅游”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接进行数据共享,并且按要求提供年度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平远智慧旅游企业,按实际投入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获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五)推进生态富民带建设 1.鼓励行政村发展乡村旅游。针对利用特色产业、乡村风貌、森林资源、古驿道、古建筑等特色资源,发展旅游业态,游客服务中心、标示牌、卫生间、停车场等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及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可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且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低于50%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合作社),若新获评广东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若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在原有等级上升级评定的,扶持额度应扣除原等级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即同一旅游乡村累计所获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企业发展旅游新业态。鼓励企业在景区周边或旅游沿线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如农旅融合点、工旅融合点、文旅融合点、中医药养生旅游点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对新建成并首次取得合法运营资格,且对外开放的景区(点)经营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强化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每年安排资金20万元用于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加强景点管理人员及导游的培训工作。 2.对取得中级导游资格、高级导游资格的个人,在平远从事旅游工作满2年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扶持资金。 3.鼓励旅游从业人员参加省级、市级相关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比赛,按省一等奖、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省三等奖(或市二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扶持资金。 4.鼓励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每培养一名省级、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或工艺美术大师,分别给予培养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 (七)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1.鼓励开发平远特色旅游纪念品、文创产品。对新开发、经核准和备案、已实现规模化生产被认定为具有平远代表性旅游的纪念品、文创产品,并在县内各景区、酒店等场所常年有销售的旅游商品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持资金。对在市级以上文化旅游部门官方评选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3万元、5万元;对在省级以上文化旅游部门或文化旅游协会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5万元、8万元。 2.注重特色旅游购物场所发展。具备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50种以上)、证照齐全、正常经营1年(含1年)以上、年营业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经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验收合格的旅游购物商店,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3.常态化演出或夜间旅游项目建设。鼓励企业依托我县旅游资源、传统文化及民俗,开展演艺活动、灯光秀、篝火晚会、烟花表演等常态化演出或夜间旅游项目。项目经报批、核准、备案,每周至少开展3场(次)。常态化运营一年后,按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品牌民宿建设。对被评定为梅州市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宿,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扶持资金。在原有等级上升级评定的,扶持额度应扣除原等级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即同一民宿累计所获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8万元。 5.特色住宿业态建设。对新建成并开业旅游汽车营地、帐篷酒店、森林木屋等非标住宿业态,且相关证照办理齐全的投资建设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万元扶持资金。 6.鼓励文旅资讯自媒体建设。扶持注册满一年以上并正常运营、具备专业团队和设备的自媒体,要求同时具备两种以上自媒体平台,无负面信息和负面形象,宣传方向为文化旅游、公益宣传、乡村振兴、助农以及县委县政府宣导方向,富有客家特色,人民群众喜欢且认可度高。每月至少发布4条以上(其中至少2条高质量视频)原创平远特色文化、旅游资讯,且在各大平台(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小红书、短视频、美篇等)粉丝数累计达到20万人以上,获赞与收藏量达到100万次以上的自媒体运营商(者),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每月至少发布10条以上(其中至少6条高质量视频)原创平远特色文化、旅游资讯,且在各大平台(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小红书、短视频、美篇等)粉丝数累计达到50万人以上,获赞与收藏量达到250万次以上的自媒体运营商(者),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八)其他 1.大型旅游停车场建设。支持兴建大型旅游生态停车场,对建设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及1座AAA级旅游厕所(含第三卫生间)的生态停车场,按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积极推进旅游厕所革命,鼓励兴建A级厕所及第三卫生间,根据《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经验收合格达到AA级标准的厕所,未获得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新建一座厕所一次性给予6万元扶持资金,改建一座厕所一次性给予4万元扶持资金(以上标准,针对有规划但未获得省、市补助的旅游厕所项目;获得省级旅游厕所项目补助的不再扶持;获得市级旅游厕所项目补助的按要求予以配套),配套第三卫生间的,额外给予1万元扶持资金。 3.规范旅游驿站管理。对各镇旅游服务到位、旅游设施设备维护良好,并通过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不定期现场检查合格的旅游驿站给予0.5万元补助资金。经核实,每年发生2次以上(含2次)重大服务投诉,或被投诉1次后拒不整改的旅游驿站,取消当年度0.5万元的补助资金。 四、项目评审 所设扶持项目每个年度在县政府主导下,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一次,扶持资金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受理并审核单位和个人申报专项扶持资金,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具体申报、审批流程如下:1.申报:申报方对照《平远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办法申报指南》(另行下发)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2.初审: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初审意见;3.现场审核:初审合格后,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现场审核;4.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在政府网站公示;5.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综合评审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负责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相关单位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所设扶持项目,因同一事实申请多个扶持资金的,取最高标准,不重复给予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单位和个人申报扶持资金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三)扶持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收回相关扶持资金,且下年度不予扶持;情节严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自申报当年起不得申报所设扶持资金;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2.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的; 3.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4.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违反行业管理法律法规,不服从上级旅游部门行业监管,拒不落实市场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等整改要求的,或被发文(函)通报的; 8.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 1.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负责修正或取消。 2.每年促进旅游产业发展金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3.针对已获得中央、省、市同类扶持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就高不就低”进行扶持,不重复奖励。 4.本办法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5.2021年度符合本办法星级饭店、A级景区、星级民宿、旅游驿站、旅游厕所扶持标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2021年度其他扶持项目不予执行。 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7.原平远县旅游局、平远县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平远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旅字〔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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