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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5-17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PFGS—2023—001

平府发〔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远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平远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防止和化解实体经济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还贷暂时困难的实体经济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金融机构到期资金续贷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2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要求,在平远县范围内注册或登记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经广东梅州平远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集团”)及其下属平远县平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企公司”)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其中,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转贷资金是指本县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经营效益好,还贷暂时出现困难的实体经济用于按时还贷的资金。

第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银行信贷的管理模式,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坚持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坚持把控风险、规范运作、安全收回原则。应急转贷资金存放在银行机构开设的专门账户,以后每年按开展应急转贷业务量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由国控集团负责日常管理,平企公司具体承办,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局)、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局)负责监督。

第二章 设立、使用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由国控集团负责筹集,平企公司设立专项账户,遵循“总量控制、一次核定、适时拨付、循环使用”的原则,应急转贷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按实际需求分步实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视情况适当增加,专项用于实体经济临时性应急转贷。

第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借用应急转贷资金需要支付相应的资金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7天以内资金使用费费率等同于上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利率,8—15天上浮10%,16—30天上浮20%,超过30天的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参会成员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局)、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局)、县科工商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人行平远县支行、国控集团、平企公司、合作银行等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运作过程采取“征信+信贷+融资”模式并专项管理,封闭运行。

第八条 实体经济的企业名单由国控集团牵头,合作银行推荐确定。合作银行应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需要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的借款人名单报送至国控集团、平企公司。

第九条 国控集团要实地调查合作银行报送的借款企业经营情况,对100万元以下的转贷资金原则上委托合作银行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国控集团可以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对100万元以上的转贷资金实行合作银行和国控集团双调查制度,分别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对调查核实无法按期偿还的借款进行预警和风险控制,以确保应急转贷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应急转贷资金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好应急转贷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提供配套服务。

第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平企公司应按《平远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操作流程》(附件1)进行严格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背操作流程擅自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二)应急转贷资金只能用于借款人续贷应急的短期到期资金所需,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三)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间一般为7—15天,原则上不超过30天。

(四)借款人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额度应与其所对应的到期银行贷款金额为限。申请额度1500万元(含)以上的,应提前1个星期告知国控集团研究。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借用应急转贷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远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附件2)、《平远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审批表》(附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投资人)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用担保函和借款借据;

(二)借款人原借款合同复印件(由合作银行检查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三)借款人原贷款的保证材料复印件(如抵押、质押手续等,由合作银行检查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四)合作银行出具的《平远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银行承诺书》(附件4);

(五)国控集团、平企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合作银行应优化信贷流程,对拟续贷的客户在贷款到期前,提前办理续贷前的相关手续,做到无缝对接。

(二)借款人申请借用应急转贷资金时,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填报《平远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和《平远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审批表》,并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投资人)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用担保函和借款借据。

(三)合作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认真审查、审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到平企公司,在《平远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签署推荐意见,向平企公司出具《平远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银行承诺书》,并明确续贷金额。

(四)平企公司将相关资料送国控集团经实地调查(需要时)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局)出具意见,同意后批转平企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审核借款金额时,应考虑借款人自筹资金及通过各种金融融资产品借贷资金情况。国控集团、平企公司、高新区管委会、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局)审核通过后,由平企公司与借款人、合作银行三方签订《平远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5),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放款、归还及资金使用费支付方式:

(一)应急转贷资金放款方式。借款人向平企公司开具借款借据后,平企公司一次性将借款存入合作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到期的贷款。

(二)应急转贷资金归还方式。合作银行将借款人续贷资金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后,合作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授权立即将借用的应急转贷资金一次性足额归还到平企公司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三)资金使用费支付方式。借款人在应急转贷资金放款前,将借用应急转贷资金应支付的资金使用费存入平企公司应急转贷资金基本账户,归还借款后据实结算。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须与平企公司签订《平远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及运行合作协议》(附件6),发放续贷资金时,必须及时通知平企公司和借款人,并监督借款人将资金划入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归还借用的应急转贷资金。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承诺书后,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借出的应急转贷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的,按《平远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及运行合作协议》约定依法进行清收,并追究出具承诺书银行的相关责任。同时,取消该行评先表彰资格等,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依程序取消在该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六条 国控集团、平企公司每年对借款人借用应急转贷资金情况进行信用评定,对评选结果优良的借款人,次年借用应急转贷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评选结果较差的借款人,暂停或取消借用资格。

第十七条 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按约定对拖欠金额按日加收资金使用费,加收的资金使用费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管理机构、国控集团、平企公司、合作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的资金使用费收入的60%提取,列入风险补偿基金,每年年底提取增加。风险补偿基金应累计达到应急转贷资金借款总额的30%,以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制度稳健运行,实现风险防控的有效覆盖。

第二十条 提取风险补偿基金后的收入,按《平远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平财字〔2022〕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对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平远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相关导读:【图解】关于《平远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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