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GS—2024—003 平府发〔2024〕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6日 平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建立“明确收益属性、明确收益用途、明确农民利益”为核心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和《平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平远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以下简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入市交易总价款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交易需缴税费、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余下的净收益部分。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平远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入市集体收益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各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入市集体收益日常核算、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入市收益属入市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共同财产,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 第六条 应统筹考虑各村在基础设施投入、农民生活保障等方面承担责任的实际情况,在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按一定比例留存入市收益,其中集体留存的入市收益比例应不低于20%。集体留存部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项目,改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教育奖励、贫困户和老年人补贴等民生项目的支出。剩余部分,可直接以现金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折合成股份用于集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入市收益,应当拟定分配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入市收益不得投资股市、基金等高风险业务,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后,纳入当年度经营性收益,可将其收益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进行分配。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财务公开与信息公示制度,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益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在固定的公开栏对入市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同步公开。同时,将入市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实时监管。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对入市收益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违纪行为的及时将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平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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