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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0-29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PFGS—2024—008

平府办发〔202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平远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平远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挖潜盘活各类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投入产出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梅市明电〔2023〕12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平远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效用地,是指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已开发建设但利用现状仍有提升空间的建设用地,不包括房地产业用地、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平远县行政区域内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低效用地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调查处置应当坚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负总责,并成立由县科工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组成的平远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指导做好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的认定处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联合有关土地所有权人负责各辖区内低效用地的调查、处置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

(一)已动工开发,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且已投资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约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约定的建设面积和投资额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未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已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

(三)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但“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开发投资总额”、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等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四)产业业态为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的,或不符合环保、能耗及安全生产等要求且不进行改造升级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列入低效集体建设用地范围。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将“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等作为硬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和三方监管协议中,强化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监管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第七条 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施工进度达到下列标准:

(一)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

(二)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

(三)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动工开发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八条 建设主体工程在动工开发后、竣工前施工方已停止施工活动的,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为中止开发。

对已建工程部分的维修、保养和建设不计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辅助设施等活动,不得认定为施工。

第九条 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调查与认定:

(一)各镇人民政府发现涉嫌构成低效土地或者收到有关土地低效举报信息材料的,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在15日内开展调查核实;

(二)各镇人民政府通过询问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彻底查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和房屋权属、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土地开发利用、企业纳税、生产运营、投资达效等情况,并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企业调查档案并报送至领导小组。用地企业应积极配合低效用地调查工作。

(三)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标准和调查取证结果,对辖区范围内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逐宗核实并以会审方式对低效用地做出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书面送达相关用地单位。

第三章 处置与利用

第十条 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改造。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建设,或者已投产但“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开发投资总额”、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或者虽未造成土地闲置但仍有未按约定开发建设的土地,由企业自行追加投资实施开发建设再利用,限期落实整改。

(二)企业收购整合重组共建。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难以继续建设的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企业将土地转让或者分割转让给符合要求的项目使用。企业通过市场化收购方式,对低效用地收购后实行整合利用、集中建设,达到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效果。原土地使用权人企业在办理土地转让和分割转让时,地块开发投资额应达到25%以上。

(三)政府主导盘活利用。各镇人民政府、县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需要,引导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对受让人(承租人)用地进行收购,由该企业对低效用地进行建设;或者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指导镇和出让人(出租人)以协议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用地使用权,然后通过公开出让(出租)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利用。对收回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在不高于评估价的基础上由出让人(出租人)与受让人(承租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机械设备等动产部分由受让人(承租人)自行处置不予补偿。

(四)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对调查认定的低效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进行盘活利用:

(一)对调查认定的低效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领导小组负责通知、约谈、提醒存在低效用地问题的土地使用权人企业,告知企业情况,并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以安全、环保、效益为底线,指导企业通过自行改造或重组共建等形式制定盘活利用方案。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明确处置程序、方式、时限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所在镇人民政府会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收到低效用地认定通知书1个月内编制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方案并报送至领导小组,方案需确定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规模、开发强度、投资金额、期限等。盘活利用方案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对于完成盘活利用目标要求的用地,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验收条件的佐证材料。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盘活利用方案核准验收。验收通过后,所在镇人民政府向领导小组报备销号。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企业应根据经批准的盘活利用方案对低效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利用,由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主体,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实施直至消除低效用地状态。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程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依法依规开展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在土地供应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项目投建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依规施建、足额投资、按期投产,防止批大建小、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低效用地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开发进度情况,在建设项目动工、竣工的1个月内提供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用地跟踪登记工作。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及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用途并作经营性使用且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由平远县科工商务局、平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如有新的相关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或对本办法进行评估修改。

相关导读:【图解】《平远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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