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GS—2025—003 平府公〔2025〕26号 为科学规划我县畜禽养殖空间布局,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引导畜禽养殖业向环境承载力适宜的区域布局,充分衔接国土空间“三区三线”、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地等规划调整最新成果,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划定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6个) 包括平远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域)、长田镇官仁村饮用水源保护区、长安山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冷水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锅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坝头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五指石洋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洋上坑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仁居镇麻楼饮用水源保护区、梯云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飞龙村大塘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礤上村隆勾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热水村安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礤上村礤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千斤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举镇石角村新村里饮用水源保护区、辽坪里(伯公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鹅子窝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柴坑饮用水源保护区、樟坑尾大松树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桥园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黄竹良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川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头镇斗七里饮用水源保护区、泗水镇赤竹坪饮用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区:梅州龙文黄田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和梅州平远河岭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地质公园:梅州五指石地方级地质公园; 森林公园:广东南台山国家森林公园。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平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 4.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 5.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 包括凌风塔、邹坊文祠、小树庐、井下吴屋、广东省四大银行金库旧址、驾虹桥、仁居红四军第一纵队革命旧址(含东门街谢屋红军标语、红四军纵队司令部旧址、红四军纵队后勤处旧址、红四军纵队军需处旧址)、松溪桥与古道、宝善居(姚雨平故居)、姚子青旧居、黄梅兴旧居、蕙楼、平远石北乡苏维埃政府旧址、姚德胜故居、素庐、凉庭丰泰堂、南台大夫第、中行石拱桥、凤头进士第、仁居官塘唇李屋、仁居万五韩公祠、恩世居、儒地水口桥、文贵村普滩桥、仲石村万载桥、五指石摩崖石刻(含聪明泉摩崖石刻、南无阿弥陀佛摩崖石刻、念佛径摩崖石刻、千古奇观摩崖石刻、青云得路摩崖石刻、彤肖岩摩崖石刻、志岩摩崖石刻)、梅坪武工队旧址、坝头奎文阁、凌云塔。 6.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最新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动态更新。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管理要求 1.禁养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场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执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要求。 2.禁养区划分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异地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巡查机制,加强对已清退关闭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巡查,坚决杜绝复养,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业反弹回潮,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 3.新(扩)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场所应当位于非禁养区,并依法依规进行选址和建设,同时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卫生等相关要求。 4.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推动标准化生产及规模养殖,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督促各镇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调查摸底登记并会同各镇各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畜禽养殖用地情况,并对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地块进行监督。县林业部门会同各镇负责对畜禽养殖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会同各镇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畜禽养殖的行为。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管。相关行政处罚权由相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5.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属于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不得将土地租赁或者流转用于畜禽养殖业。 三、其他事项 1.本通告所称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平府公〔2021〕1号)同时废止。 3.本通告发布后,国家、省、市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4.本通告实施后,如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发生调整变动,禁养区范围自动同步进行调整且同步生效;如确需调整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开展工作。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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