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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1-26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PFGS—2025—006

平府发〔2025〕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远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

平远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远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平远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平远县中心城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平远县中心城区按自然地理和主要道路为界,分为核心区和非核心区(详见附件)。其中,核心区范围如下:新鸭嫲桥—天河路东段—底盘厂村道—S225线—济广高速—中心城区边界—G206国道绕城段—瑞梅铁路—S332线—中心城区边界—G206国道绕城段—新鸭嫲桥。

第二章 补偿安置方式

第三条 房屋根据功能用途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住宅类包括住宅、配套车库、认定为“住改商”“经营性配套用房”的住宅房屋等;非住宅类包括企业工厂、仓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杂房、简易房等。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结合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情况,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平远县中心城区核心区征收住宅房屋的,仅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被征收人在中心城区核心区范围的房屋已被征收的,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平远县中心城区非核心区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以具体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准。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均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章 补偿安置标准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宅基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1.提供平远县县城存量商品房现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须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后一个月内结清房款差额,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结清房款差额后视为补偿完毕;逾期未结清的,视为自动放弃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不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物业服务费补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结清补偿款后视为补偿完毕。

2.安置房房源具体位置、优惠价格等信息详见《安置房房源信息列表》(动态更新,以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最新版本为准)。安置房交付标准参照商品房交付标准执行。

3.安置房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动产权登记费由被征收人按规定承担,办证所需税费由被征收人享受税务部门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后按规定承担相应税费。

(三)房屋首层证载用途为住宅,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现状正在经营的,对用于实际经营的部分认定为“住改商”性质,价值由评估机构按住宅评估价值上浮60%进行评估。

房屋二层及以上证载用途为住宅,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现状正在经营的,对用于实际经营的部分认定为“经营性配套用房”性质,价值由评估机构按住宅评估价值上浮30%进行评估。

以上两种情形评估价上浮后如高于周边同类经营性用房评估价,则按周边同类经营性用房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七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第八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的经营性用房和认定为“住改商”“经营性配套用房”的住宅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状正在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后补偿;无法提供税单依据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经营面积按同类房屋租金进行评估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按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负有解除租赁关系并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九条 房屋附属物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四章 房屋属性认定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有效证件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的实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调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申请复核,复核后的结果应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报个人被征收房屋有效登记证件、材料。

第五章 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三通一平”和基础建设补助: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按首层占地面积给予砖木结构400元/、砖混结构500元/、框架结构600元/“三通一平”和基础建设补助。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助:

住宅房屋(不含“住改商”“经营性配套用房”)被征收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足100100计算)每月7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所。

第十六条 搬迁补助:

(一)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以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补助: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交付的,按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1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助10年物业服务费。

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补助标准具体以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6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选择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搬迁房屋的,住宅房屋(不含“住改商”“经营性配套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值的30%给予奖励,“住改商”“经营性配套用房”按10%给予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在中心城区核心区内的,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另外给予900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奖励标准具体以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

第七章 测量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合法证件记载的建筑面积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一座房屋有两户或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办理;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示确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县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梅州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由平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平远县中心城区范围图.jpg

相关导读:《平远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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