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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处置工作指引(2022年版)
时间:2022-04-13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

  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处置工作,现提出以下处置指引,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监督抽查备用样品存放要求

  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备用样品由企业无偿提供的,抽样机构在封样且与被抽样经营者签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保管承诺书》(附件)后,备用样品可留存在被抽样经营者处。在网络平台抽取的样产品,检验、备用样品均由检验机构负责存放。

  二、监督抽查备用样品处置要求

  (一)监督抽查结论为未发现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由企业无偿提供的样品,在企业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由企业对备用样品自行处置。

  (二)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在企业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负责执行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抽样工作单等文书(以下简称不合格监督抽查结果)直接送达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监督抽查结果后要在结果送达期(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市场主体或标称生产企业,结果送达期满后15天为异议期,超过15天视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由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三)不合格监督抽查结果由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局)负责送达被抽样市场主体或标称生产企业。具体要求如下:技术服务机构在寄出不合格监督抽查结果前,要与被抽样市场主体和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局联系,各市局在收到技术机构联系后1个工作日内指定专门负责送达此次不合格监督抽查结果的具体执行单位(指将不合格监督抽查结果直接送达被抽样市场主体或标称生产企业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可以再转交下级代为执行,可以是市局、县(区)、镇(街)市场监管部门。比如确定为市局的,应由市局执法人员送达,不能再转县(区)或镇(街)市场监管部门)并告知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收到后1个工作日将不合格监督抽查结果寄出,执行单位在收到不合格监督抽查结果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市场主体或标称生产企业,并在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管系统”上报送达情况,如出现无法送达情况的,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质监〔2022〕17号)要求执行。

  三、监督抽查检验样品的处置要求

  (一)检验样品由被抽样经营者无偿提供,监督抽查结论为未发现不合格的,由检验机构在出具检验结论后退回被抽样经营者;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检验机构将检验样品交被抽样经营者所在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

  (二)检验样品由抽样机构购买,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检验机构先行妥善存放,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如需使用检验样品的,直接与检验机构进行对接并做好样品交接工作,交接过程要如实记录并双方存档。监督抽查结论为未发现不合格的,由检验机构负责妥善存放。

  四、其他要求

  由抽样机构购买的样品要妥善保存并登记造册,存放机构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特殊产品除外。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新的监督抽查样品处置要求后,按照新的要求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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